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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蔚申请广东省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8-02-08


案情简介

2005725朱某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核作出批准逮捕朱某蔚的决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宣判被告人朱某蔚无罪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遂撤回抗诉201032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朱某蔚被羁押时间共计875

2011315朱某蔚以无罪被逮捕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支付朱某蔚赔偿金124254.09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某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朱某蔚申请复议因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复议决定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修正了赔偿金并认为应当支付朱某蔚精神损害抚慰金2012618日对原赔偿决定作出部分修改将赔偿金改为142318.75并增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某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向朱某蔚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某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68

第二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1〕6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15

第六条  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2011)法委赔字第4

赔偿请求人朱某蔚汉族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

法定代表人郑红该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沈丙友该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主任

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

法定代表人:XXX,该院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朱某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1719日作出的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复议决定朱某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蔚申请称其任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和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并经营有无锡一和机电有限公司被羁押前收入丰厚且有较高社会地位及声誉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被扣押宝马轿车报废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被法院错误拍卖银行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社会保险专利权失效公司无法上市工程账款未收取所持公司股权被冻结其年迈母亲因无人照顾摔成重伤时年18岁女儿患抑郁症至今未愈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仅决定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对其他赔偿请求未予支持故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1、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873天的赔偿金124254.09元的决定;2、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深圳无锡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赔付被扣押车辆损失被拍卖房产损失职务工资损失银行信用卡欠款本息社会保险费公司无法上市损失应收工程账款损失共计2931.077万元;4、对深圳一和公司解除股权查封恢复专利权免除4年税赋延长特种产品许可期4解除与刑事案件举报人万春红的投资关系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答辩称朱某蔚被无罪羁押87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已向朱某蔚当面道歉并为帮助朱某蔚恢复经营走访了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及向有关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未参与涉案车辆的扣押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朱某蔚未能提供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证据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予支持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5725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将朱某蔚刑事拘留同年82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月26朱某蔚被取保候审。2006526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侦监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某蔚同年61朱某蔚被执行逮捕。2007213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07]31号起诉书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某蔚犯合同诈骗罪。200891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宣告朱某蔚无罪同月19朱某蔚被释放同月25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抗[2008]16号刑事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01032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朱某蔚被羁押时间共计875

2011315朱某蔚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873天的赔偿金10.9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其他损失2933.477万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对朱某蔚申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受理其他请求不属于该院赔偿范围不予受理遂于同年719日作出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1、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142.33×873);2、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某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3、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朱某蔚不服201182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申请复议书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复议决定

另查:1、朱某蔚之女朱某生于1987729其于朱某蔚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朱某蔚提供的苏州市广济医院病历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疾病证明等记载朱某2001年出现肠易激惹综合症,2012221日抑郁症未愈。2、深圳一和公司自200444日由朱某蔚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2009年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但因其股东涉诉被冻结股权暂未被吊销营业执照。3、关于被扣押车辆损失朱某蔚另案申请深圳市公安局赔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朱某蔚无证据证明其系车辆所有权人和受有实际损失为由决定驳回朱某蔚赔偿申请。4、20119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粤高法[2011]382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发布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可据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述事实有深公经字[2005]082号拘留证粤检侦监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深公经逮字[2006]061号逮捕证深公预诉字[2006]211号起诉意见书深检公二刑诉[2007]31号起诉书、(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深公释字[2008]2008073号释放证明书深检公二刑抗[2008]16号刑事抗诉书、(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书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邮政快递查询单朱逸舟身份证明苏州市广济医院等的病历和疾病证明深市监企函[2012]6号复函深圳一和公司工商档案材料、(2011)粤高法委赔字第8号决定书粤高法[2011]382号座谈会纪要等为证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朱某蔚于201131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应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关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某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的决定朱某蔚实际羁押时间为875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计算为873天有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即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42.33元为赔偿标准并无不当但本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以作出本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即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为赔偿标准因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应按照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向朱某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875天的赔偿金142318.75

关于朱某蔚提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深圳无锡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的请求朱某蔚经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某蔚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某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朱某蔚另要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不予支持朱某蔚被羁押875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粤高法[2011]382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发布后表示可按照该纪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朱某蔚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赔偿委员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为50000

朱某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赔偿被扣押车辆损失由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未实施扣押车辆的行为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另案审理认为朱某蔚并非车辆所有权人其申请于法无据朱某蔚提出赔偿被拍卖房产损失的请求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职权行为无涉不予支持朱某蔚提出赔付职务工资损失银行信用卡欠款本息社会保险费公司无法上市损失应收工程账款损失对公司解除股权查封恢复专利权免除税赋延长特种产品许可期解除投资关系等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

撤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一三项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某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某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

驳回朱某蔚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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