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欢迎,    退出 手机版 通航联盟 加盟合作 通航出版 客服热线:400-0525-199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赔偿案件
陈某平申请湖南省高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8-02-09


案情简介

2007710陈某平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6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926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后陈某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2013913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平无罪陈某平共计被司法机关羁押1736

陈某平以再审无罪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725日作出赔偿决定支付陈某平人身自由赔偿金348397.8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以适当的方式为陈某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驳回赔偿请求人陈某平的其他赔偿请求

陈某平不服认为赔偿决定未将其被取保候审的521天计入侵犯其人身自由的天数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太低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取保候审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原赔偿决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酌情予以增加遂于2015327日将原赔偿决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5万改为12


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陈某平人身自由赔偿金348397.84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以适当的方式为陈某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68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4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12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121日以前持续至201012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1〕6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2014)法委赔字第3

赔偿请求人陈某平湖南省南县一中教师

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20

法定代表人康为民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戴朝玲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志刚该院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陈某平因再审无罪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湖南高院2014725日作出的(2014)湘高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平向本院赔偿委员会请求撤销湖南高院(2014)湘高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认办案人员在本案中存在故意办冤案的违法行为支付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2257天的赔偿金452957.33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媒体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赔偿剥夺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1736天的赔偿金共计1741989.2支付诉讼费用及亲人上访费用80万元赔偿扣押的摩托车及其他财产损失3万元赔偿请求人的亲人维权所遭受的精神伤害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经济损失误工费等其主要理由是

1、湖南高院赔偿决定象征性地支付5万元精神赔偿共计不到40万元还不够为此维权举债的一半该决定的无罪为由带有贬义应依法改判

2、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故意办冤案隐瞒伪造证据并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3、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日期应算到宣告无罪之日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益阳中院未办理任何手续拖了一年多才宣告无罪应当对此段时间侵犯的合法权益给予赔偿

4、赔偿请求人不仅自己含冤入狱妻子还被无辜残害精神伤害和痛苦远远超过浙江张高平叔侄案湖南高院仅当面道歉不够应通过媒体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办案人员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赔偿请求人以撞墙绝食抗争造成了身体损害生命健康权属于国家赔偿法第21条范围

6、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变相查封直接造成了赔偿请求人房屋电器沙发等严重损坏应该赔偿

7、五年来为维权所花费的诉讼费用及亲友申诉上访的差旅费超过80万元应予赔偿

8、赔偿请求人与亲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是办案人员违法办案造成的政府应予赔偿赔偿40万元过低

湖南高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答辩称湖南高院对赔偿请求人陈某平再审改判无罪前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已当面赔礼道歉并依法予以了赔偿请求维持该院(2014)湘高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其主要理由是

1、陈某平称其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2257经查其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只有1736其余时间为取保候审对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陈某平称其在羁押和服刑期间受到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刑讯逼供虐待被侵犯了生命健康权对此湖南高院不是该项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

3、湖南高院已委派工作人员代表该院当面向陈某平赔礼道歉还决定以适当方式为陈某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4、关于公安机关扣押陈某平摩托车的问题湖南高院已向陈某平作了法律释明该院并非该项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其可依法向侵权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5、陈某平及其亲友为其申诉产生的诉讼费用上访费用等系间接损失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6、陈某平亲友为其申诉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湖南高院赔偿的范围

7、陈某平提出确认在刑事诉讼中办案人员故意办冤案的违法行为该问题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审查范围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2007710陈某平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0862益阳中院作出(2008)益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高院于2008926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平不服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0414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再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撤销该院(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和益阳中院(2008)益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益阳中院重新审判同年1020益阳中院作出(2010)益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高院于2011830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撤销(2010)益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发回益阳中院重新审判。2012410益阳中院决定对陈某平取保候审即日释放。2013913益阳中院作出(2011)益法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宣告陈某平无罪陈某平自2007710日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2012410日被取保候审之日止共计被羁押1736

2014418陈某平以再审无罪为由向湖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2014725湖南高院作出(2014)湘高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该决定认为本案应适用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第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陈某平因无罪被羁押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该院为陈某平再审无罪赔偿的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陈某平被限制人身自由1736天的赔偿金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计算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陈某平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限制人身自由1736对他精神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依法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陈某平人身自由赔偿金348397.8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以适当的方式为陈某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驳回赔偿请求人陈某平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陈某平被错判及服刑发生在2010121日之前持续到2010121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陈某平被控犯故意杀人罪益阳中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湖南高院二审予以维持陈某平申诉后案经审判监督程序益阳中院再审宣告陈某平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系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湖南高院是作出二审生效裁定的机关即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陈某平自2007710日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2012410日被取保候审之日止共计被羁押1736陈某平称益阳中院在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释放后未办理任何手续解除取保候审拖了一年多才宣告无罪应当对此段时间侵犯的合法权益给予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日期应算到宣告无罪之日共2257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国家赔偿是法定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无罪被羁押的情形予以赔偿取保候审不在此范围之内故湖南高院以陈某平实际被羁押的时间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天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湖南高院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每天200.69元计算确定应支付陈某平无罪被羁押1736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共计348397.84元正确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该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某平被无罪羁押四年多属于后果严重的情形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湖南高院按照湖南省以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决定支付陈某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符合相关规定但综合考虑影响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各种因素对此可适当增加陈某平要求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予支持关于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事宜湖南高院已委派工作人员代表该院当面向陈某平赔礼道歉湖南高院决定以适当的方式为陈某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无不当

陈某平提出因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办冤案隐瞒伪造证据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刑讯逼供其才以撞墙绝食进行抗争造成了身体损害属于生命健康权受侵犯以及公安人员扣押其摩托车并变相查封造成其房屋电器沙发等严重损坏应予赔偿等项诉求因与赔偿义务机关无关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此外陈某平提出的其亲友为维权所花费的诉讼费申诉上访费以及遭受的精神伤害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经济损失误工费等均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综上湖南高院因陈某平再审被改判无罪已决定向其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已赔礼道歉同时决定以适当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无不当陈某平请求的其他事项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湖南高院(2014)湘高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酌情予以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

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第二项第三项

变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第一项为支付陈某平人身自由赔偿金348397.84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TOP
服务热线
400-0525-199

邮箱:tonghang@tonghanglawyer.cn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夏2202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