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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执行案件
温岭农发行、台州工行执行异议之诉案
发布时间:2018-02-23


案情简介

2011台州工行与瑞腾公司签订了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瑞腾公司在台州工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为瑞腾公司融资的质押担保由台州工行占有该账户并享有资金的优先受偿权2013瑞腾公司在另案被判对温岭农发行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023温岭农发行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冻结了瑞腾公司的银行存款台州工行以瑞腾公司在该行设立的账户为保证金专门账户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618中止执行

温岭农发行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瑞腾公司依约为出质的保证金在台州工行开立专门账户且由台州工行占有该账户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应认定该保证金质押已经有效设立台州工行作为质押权人对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温岭农发行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温岭农发行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于201513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台州工行主张对瑞腾公司在该行设立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异议成立法院对该账户资金解除冻结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担保的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附件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浙台执异终字第32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岭市支行

负责人赵鹏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负责人王国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腾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晔晞

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岭市支行以下简称温岭农发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台州工行”)、被上诉人浙江瑞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执异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12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温岭农发行的委托代理人金颖波与被上诉人台州工行的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朱文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瑞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518日台州工行与瑞腾公司签订了一份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瑞腾公司向台州工行推荐牡丹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以借款人购买的汽车为抵押由瑞腾公司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提供牡丹卡透支另约定瑞腾公司在台州工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账号为12×××75,瑞腾公司同意以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作为瑞腾公司保证担保的融资的质押担保该账户为台州工行占有瑞腾公司对保证金无支配权台州工行对该账户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还约定保证金以200万元为基数以此资金为自身保证担保的全部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开展业务时再按每笔分期付款业务金额的5%存入保证金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未提出终止或重签协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2014519日瑞腾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提出有效期至2015517台州工行承认情况说明”。

2012115该院依法作出(2012)台温商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瑞腾公司对浙江多乐佳实业有限公司在温岭农发行的1972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瑞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3617本院作出(2013)浙台商终字第224号维持瑞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

20131023因温岭农发行的申请该院作出(2013)台温执民字第1366号执行裁定冻结瑞腾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万元。20131024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以下简称温岭工行”)在法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回执载明冻结12070441141000010175账户存款921.6万元。2014423该院作出(2013)台温执民字第1366-2号执行裁定再次冻结瑞腾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万元为此案外人台州工行以该协议书为由提出执行异议。2014618该院作出(2014)台温执异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对2013台温执民字第1366-2执行裁定的执行

原审法院认为保证金质押是银行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对保证金质押的担保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其基本特征是一是金钱必须特定化二是金钱必须移交债权人占有三是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根据瑞腾公司和台州工行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瑞腾公司在台州工行开设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和牡丹单位卡等三个账户其目的是区别保证金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的资金用途因此应当认为双方设定保证金账户已为特定化的专用账户另外根据合同约定瑞腾公司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为瑞腾公司保证担保的融资的质押担保瑞腾公司在承担代偿责任前对保证金无权支配应当认定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为质押的金钱再者按合同的约定台州工行对该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应当认为该约定为质押担保合同台州工行为质押权人台州工行与瑞腾公司的协议和存入该账户的金钱符合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85条规定的特征其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为质押财产享有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冻结的资金不属于质押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岭市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原告温岭农发行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在台州工行没有提供任何依据情况下即认定台州工行系对冻结款项享有质押权利的唯一适格主体明显不当温岭工行曾作为异议主体提出执行异议其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与现台州工行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一致且其与台州工行的异议均指向同一查封账号即瑞腾公司的1027041141000010175账号),后温岭工行虽撤回异议申请鉴于此事实的存在原审法院应当就台州工行作为适格主体进行审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依据在台州工行没有提供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即认定权利归属显属不当。2、台州工行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仅能证明其与瑞腾公司签约的事实其未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和该协议与被查封账号内款项关联关系的事实原审认定被法院冻结的存款为质押保证金依据明显不足。3、合作协议书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关条款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依法不能对抗司法查封行为或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恳请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台州工行辩称,1、其与瑞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足以证明其对本案被冻结的保证金账户享有权利该协议有效期间经双方确认一直自动延期故协议仍然在有效期内其当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2、一审法院调取的执行裁定书证实被冻结的账户中有近1000万存款该账户即为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表明该合作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3、《物权法》210条规定质权合同的内容规定是非要式的合作协议书第三章关于保证金账户的约定有明确设立质权的意思表示其实质为质权合同该章内容虽并不全面但符合物权法的要求上诉人诉称相关条款属于流质条款即使成立也仅是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质权合同的效力。4、本案保证金账户虽登记在瑞腾公司名下但由其实际占有控制且合作协议约定瑞腾公司对存款无支配权其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足以证明款项已移交答辩人占有综上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瑞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台州工行主体适格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温岭工行与台州工行虽然申请查封的是同一个帐户且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内容亦基本相同但是二者签订合作协议书并开展相关业务的时间不同温岭工行在先其与瑞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到期后台州工行方与瑞腾公司合作台州工行与瑞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未提出终止或重签协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次数不限”,瑞腾公司于2014519日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其与台州工行的合作协议有效期一直自动顺延现有效期至2015517故台州工行依法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认定本案保证金质押是否成立与生效应结合物权法及担保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之规定要求质押担保设立须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但对质权合同的内容未作强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之规定要求保证金质押成立须满足“(金钱必须特定化;(金钱必须移交债权人占有这两个条件具体到本案首先台州工行与瑞腾公司签订有书面的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章保证金及管理对瑞腾公司以保证金的形式向台州工行就牡丹卡购车分期还款业务提供质押担保作了明确约定该协议书的内容虽不全面但物权法对质权合同的内容规定是非要式的应当认定本案合作协议书设立质押担保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瑞腾公司在台州工行开设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和牡丹单位卡等三个账户三个账户内的资金用途明确区分且瑞腾公司的保证金在台州工行的保证金账户专户专储应当认为双方设定的保证金账户已为特定化的专用账户同时合作协议书约定瑞腾公司在承担代偿责任前对保证金无权支配瑞腾公司将资金存入其在台州工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之后瑞腾公司即丧失了对该笔资金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应当认定该资金已移交债权人台州工行占有合作协议书中关于台州工行可对瑞腾公司开设在该行的任何账户包括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扣划的约定该条款虽因属于流质条款而无效但并不影响设定质权的合作协议书的效力综上本案保证金质押已经有效设立台州工行作为质押权人对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温岭农发行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由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温岭市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宏亮

  王安安

代理审判员  胡芦丹


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庞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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