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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执行案件
创锐公司与《环球纪事》杂志社追加执行当事人案
发布时间:2018-02-28


案情简介

创锐公司诉环球纪事杂志社对外翻译公司一案判决生效后创锐公司2007810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环球纪事杂志社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外对外翻译公司系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出资单位和组建单位,《环球纪事杂志于2008更名为东方壹周杂志出版单位为对外翻译公司下属部门东方壹周周刊社创锐公司认为东方壹周环球纪事的延续且其主办单位对外翻译公司无偿接管了东方壹周杂志的收益应视为接受了环球纪事杂志社的财产遂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对外翻译公司为被执行人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环球纪事杂志和东方壹周杂志的主办单位均为对外翻译公司但前者的出版单位为环球纪事杂志社而后者的出版单位为东方壹周周刊社且两者的出版刊号亦不相同不能认定东方壹周杂志是环球纪事杂志的延续创锐公司关于对外翻译公司无偿接受环球纪事杂志社财产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其请求

创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1117日驳回申请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创锐公司申请追加对外翻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被驳回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

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附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二中执复字第00761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万托家园4

法定代表人李旭霞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

法定代表人林国夫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球纪事杂志社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5

法定代表人周轩进

深圳市创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申请执行环球纪事杂志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复议人创锐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3)西执异字第41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创锐公司称我公司依据(2006)西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环球纪事杂志社一案执行法院已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环球纪事杂志社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处于歇业状态但主体资格还存在在此期间其开办单位中国对外翻译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翻译公司环球纪事杂志更名为东方壹周杂志继续出版,《东方壹周杂志是环球纪事杂志的延续东方壹周杂志还应属于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刊物所以东方壹周杂志所获收益理应属于环球纪事杂志社现由于环球纪事杂志社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处于歇业状态对外翻译公司无偿接管了东方壹周杂志的收益该行为应视为接受了环球纪事杂志社的财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1条的规定请求追加对外翻译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外翻译公司辩称创锐科技公司的申请追加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请求创锐公司认为我公司接管了环球纪事杂志社的财产但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东方壹周杂志不能视为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刊物。《环球纪事杂志社属于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东方壹周杂志的民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两部杂志出版单位不同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因而东方壹周杂志不能视为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刊物刊号不是环球纪事杂志社的财产刊号是一项行政许可并非财产性权益国家禁止刊号的转让出售或出租也从侧面否定了刊号的财产属性并且本案涉及的刊号自批准时起就一直属于我公司权利主体从未变更,《环球纪事杂志社仅有权使用原刊号进行杂志的经营发行根据相关规定我公司应承担清算责任而非财产清偿责任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更名前的环球纪事杂志和更名后的东方壹周杂志均为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对外翻译公司出版的刊物故该公司出版东方壹周杂志不能视为是无偿接受了环球纪事杂志社的财产创锐公司主张对外翻译公司无偿接受了环球纪事杂志社的财产证据不足故对其追加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驳回申请追加人深圳市创锐科技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创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环球纪事杂志是被执行人环球纪事杂志社所拥有的刊物和财产,《东方壹周杂志系由环球纪事杂志更名而来,《环球纪事杂志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东方壹周杂志概括性承继,《东方壹周杂志自然应成为本案的被执行对象由于东方壹周的出版单位东方壹周周刊社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东方壹周杂志的民事责任应由其主办单位对外翻译公司承担原审期间对外翻译公司已确认东方壹周杂志的民事责任由其承担因此本案应追加对外翻译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所办东方壹周杂志的权益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损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对外翻译公司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对环球纪事杂志社的清算义务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将环球纪事杂志社所有的资产—《环球纪事杂志更名为东方壹周杂志导致环球纪事杂志社财产流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环球纪事杂志社歇业后对外翻译公司不当利用了环球纪事杂志的出版权利以主办单位的身份环球纪事杂志更名兴办了东方壹周杂志应当认定为接受了环球纪事杂志社的资产

、《环球纪事杂志和东方壹周杂志的主办单位都是对外翻译公司对外翻译公司只有利用环球纪事杂志的出版权利方可举办东方壹周杂志如果不在东方壹周杂志权益范围内追加执行对外翻译公司有违社会公平

综上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执行法院(2013)西执异字第4120号执行裁定依法追加对外翻译公司为被执行人裁定对外翻译公司对东方壹周周刊社即原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外翻译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承受环球纪事杂志社的权利义务。1、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是一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的一项资质不是财产权益。2、根据出版管理条例21条的规定期刊出版的资质不能出售转让和出租不具有让与性不属于可被执行的财产我公司在法律上也不可能从环球纪事杂志社取得期刊出版的资质或权利。3、我公司出版东方壹周是一项新的独立的行政许可。《东方壹周杂志虽然名义上是由环球纪事杂志名称变更而来但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刊物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行政许可理由是:(1)《环球纪事杂志的许可证依法应被撤销。《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条第2款规定:“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刊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部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环球纪事杂志社于2003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再从事经营活动2008年休刊已远远超过一年依法应当被撤销出版许可证我公司申请创立东方壹周杂志时因操作不规范名义上是环球纪事杂志名称的变更但实质上是创立了一份新期刊。(2)《环球纪事杂志与东方壹周杂志的出版单位不同前者是环球纪事杂志社后者是东方壹周周刊社两者无法律上的延续或变更关系

创锐公司要求我单位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且不能在执行中提出。《环球纪事杂志社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当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应依据公司法要求我单位承担责任创锐公司在执行案件中主张清算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

创锐公司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应予驳回

综上创锐公司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查查明创锐公司与环球纪事杂志社对外翻译公司联合办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作出的(2006)西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一中民终字第44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环球纪事杂志社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创锐公司一百七十九万九千六百元、《环球纪事杂志社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创锐公司车牌号为粤BA9410型号为500SEL的奔驰轿车一辆对外翻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环球纪事杂志社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清算环球纪事杂志社所得财产清偿创锐公司的上述债务创锐公司于2007810日向执行法院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环球纪事杂志社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对外翻译公司系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出资单位和组建单位。《环球纪事杂志社于200396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外翻译公司未对环球纪事杂志社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200891对外翻译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以下简称新闻出版总署递交关于变更环球纪事杂志刊名的请示》,请求将刊名更改为东方壹周》。2008116新闻出版总署向对外翻译公司作出关于同意环球纪事更名的批复》,同意环球纪事更名为东方壹周》,原刊号CN11-4557/G0作废新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11-5796/G0。东方壹周的出版单位为东方壹周周刊社主办单位为对外翻译公司。《东方壹周周刊社系对外翻译公司下属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

再查,2010916执行法院依据新闻出版总署的上述批复作出(2010)西执异字第64号执行裁定变更东方壹周为创锐公司申请执行环球纪事杂志社一案的被执行人,《东方壹周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创锐公司清偿债务。2014812执行法院又作出(2010)西执异字第64-1号执行裁定认为东方壹周只是对外翻译公司出版的刊物名称不具备变更为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故裁定撤销(2010)西执异字第64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虽然新闻出版总署向对外翻译公司作出的关于同意环球纪事更名的批复同意环球纪事更名为东方壹周》,但根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出版许可证,《环球纪事杂志和东方壹周杂志的主办单位虽均为对外翻译公司但前者的出版单位为环球纪事杂志社而后者的出版单位为东方壹周周刊社两者的出版刊号亦不相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亦明确规定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故根据现有证据及上述规定不能认定东方壹周杂志是环球纪事杂志的延续亦不能认定东方壹周杂志是属于环球纪事杂志社的刊物创锐公司关于对外翻译公司无偿接受环球纪事杂志社财产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创锐公司关于对外翻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环球纪事杂志社进行清算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本院亦不予支持创锐公司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创锐公司关于追加对外翻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曾小华

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

代理审判员  


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吕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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