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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行政案件
张某与腾祥公司、庆阳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3-05


案情简介

20119腾祥公司的股东张某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张某飞并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20145张某伪造腾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腾祥公司章程腾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公章并持腾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庆阳市工商局申请变更股东登记将原股东张某梅张某飞所持有的股份变更为其本人所持有庆阳市工商局经审查申请材料后于2014530准予该变更登记腾祥公司得知其股东变更登记信息后以张某提交了虚假申请材料为由向庆阳市工商局申请撤销该股东变更登记遭拒绝后遂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庆阳市工商局未对张某提交的材料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其审查股东变更申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缺乏客观真实性遂于2014723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该股东变更登记

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101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撤销庆阳市工商局2014530日对腾祥公司股东所作的变更登记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6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应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

第二十七条  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庆中行终字第17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19587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培义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袁淑局长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一案不服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10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炯文被上诉人腾祥混凝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宁培义委托代理人刘吉颖李成原审被告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袁淑委托代理人胡兴升孙俊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330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生产销售五金建材钢材销售等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及股权出资比例经营范围曾多次变更并在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2011924公司股东张某将其股权765万元全部转让给张某飞并于20111013日在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20145张某未征得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宁培义及股东张某梅张某飞宁培艳同意伪造虚假的授权委托书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书腾祥混凝土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公章并持法定代表人宁培义及宁培艳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原股东张某梅830万元张某飞765万元宁培艳704万元宁培义1万元变更为张某1595万元宁培艳704万元宁培义1万元。2014530日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张某的股东变更申请审查后准予变更登记。2014623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发现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后请求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所作的股东变更登记遭拒绝后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应进行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告知单的规定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张某申请股东变更时未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虽然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不符合公司变更登记告知单要求提交原件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张某提供伪造申请材料且部分要件不全的情况下既未要求申请人补正亦未向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实便准予变更登记综上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其审查股东变更申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缺乏客观真实性依法应予撤销张某提出本案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应该是股东而不是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项的规定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东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撤销或者变更与腾祥混凝土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诉讼主体资格成立张某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张某提出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应审查的范围其辩解理由依法不予支持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判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级媒体上发布纠正违法变更登记公告的诉讼请求不当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530日对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作的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50由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上诉人张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其合法权益。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明知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未经民事诉讼直接认定张某飞为公司股东不当一审法院依据行政许可法确认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经到审查义务错误本案不存在行政许可的问题。3、原审判决违反国务院发(2014)7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工商登记的意见精神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据此本案应当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二审答辩称:1、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腾祥公司只要认为工商局的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公司的登记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原审判决适用行政许可法并无不当且国发(2014)7号通知表述的内容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一审判决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问题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审答辩认为依据国发(2014)7号通知精神工商行政登记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只是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本案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依法应当驳回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上诉人张某虽补充提交了其与张某飞2011年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关某某的证言但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对原审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归档记录表国务院国发(2014)7号文件公司变更登记告知单及被上诉人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内资企业基本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尽到慎审审查义务原审判决撤销是否正确

关于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立法精神来看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有自己的诉讼主张该主张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且主张的权利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公司股东及股东出资的变更登记行为侵反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庆阳市腾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审判决撤销是否正确上诉人认为依据国发(2014)7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等级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工商管理部门针对公司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股东及股东出资比例的变更登记属于商事登记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合议庭评议认为针对股东及股东出资比例变更登记的内容虽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行政预决效力而是仅仅起到一种外在公示的作用登记的性质决定了行政登记机关有限的形式审查职责但不能否定其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对备案材料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差异是有审查义务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名自然人股东的签名等都是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存在明显差异的只要比对备案签名通过肉眼即可发现虚假应该属于形式审查的义务范畴形式审查只是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工商机关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机关备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本案张某提交的股东及股东出资变更登记材料虽然符合法定形式但是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东签名等与备案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工商登记机关尽到了慎审审查义务而且经过庭审也查明张某自认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时提交了虚假材料工商部门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不真实的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作出核准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撤销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由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慕志锋


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艺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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