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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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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龙诉周某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8-03


案情简介

201343汤某龙与周某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由周某海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汤某龙汤某龙的股权转让款按期限分四期付清汤某龙依约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但未按约定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某海以其根本违约为由于20131011日单方解除协议汤某龙于次日即向周某海支付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后续两期股权转让款然周某海以协议已解除为由将股权转让款全部退回汤某龙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周某海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4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汤某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汤某龙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不宜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解除合同的规定20141219日作出二审判决

周某海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1026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周某海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周某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行为无效

二、汤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海支付股权转让款710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253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士海汉族,197012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东盐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长龙汉族,19647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7751单元1002

再审申请人周士海因与被申请人汤长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士海申请再审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二审法院不适用该条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汤长龙延迟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已达股权转让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周士海无需催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周士海未尽催告义务无权解除合同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周士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的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共分两款第一款的规定是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手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款的规定是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从上述规定内容上看该条规定一般适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标的物交付与价款实现在时间上相互分离买受人以较小的成本取得标的物以分次方式支付余款因此出卖人在价款回收上存在一定的风险。3、本案买卖的标的物是股权在双方没有在当地的工商登记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买受人购买的股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换言之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汤长龙的股权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前汤长龙就没有获得周士海转让的股权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第二期价款支付的时间在工商部门股权变更登记之前。4、一般的消费者如果到期应支付的价款超过了总价款的五分之一可能存在价款收回的风险本案中买卖的股权即使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股权的价值仍然存在于目标公司周士海不存在价款收回的风险。5、从诚实信用的角度看由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确载明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周士海即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汤长龙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6、案涉股权已经过户给了汤长龙且汤长龙愿意支付价款周士海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周士海无权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理由并无不当

关于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周士海未尽催告义务无权解除合同是否亦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二审法院查明由于周士海这一方提供的律师函没有汤长龙的签字仅仅依据周士海和汤长龙的短信记录和通话记录并不能确定周士海曾催告汤长龙的事实更不能证明周士海是否确定了履行的合理期限鉴于汤长龙第二期支付款项延迟的时间只有二个月零十天二审法院认为周士海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理由亦无不妥

综上周士海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士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东敏

审判员  方金刚

审判员  曾宏伟


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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