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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刑事案件
董某、周某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18-08-17


案件简介

深港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董某周某秋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9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2日被逮捕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深港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人董某周某秋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730日作出一审判决

董某周某秋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认为被告人隐瞒其没有实际履行销售房屋合同能力的事实真相采取一房多卖和重复抵押等手段诱骗他人或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同时被告人以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被害人资金数额巨大2015714日作出一审判决

董某周某秋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被告单位和二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中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的行为性质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事实因未约定利息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事实不构成犯罪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审对被告单位和二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有误遂于201678日作出二审判决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单位深港房地产开发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单位深港房地产开发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上诉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上诉人周某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八届64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附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吉刑经终字第34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住松原市系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19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秋曾用名周增秋),吉林省松原市人住松原市系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副总经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19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871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董博林,19876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冠区利民委*暂住松原市宁江区香丽江商都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董某周某秋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730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董某周某秋提出上诉经我院审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714日作出(2014)松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董某周某秋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晓丹张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深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董博林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赵文军被告人周某秋及其辩护人田凤彩刘清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合同诈骗的事实

被告单位深港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人董某周某秋等人于20097月至20119在松原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隐瞒其没有实际履行销售房屋合同能力的事实真相采取一房多卖和重复抵押等手段诱骗他人或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骗取被害人魏旭东等61人及被害单位松原市金盛源典当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6586.479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621、82骗取松原市金盛源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288万元

2、20101217日至2011530骗取魏旭东借款人民币33万元

3、201166日至820骗得被害人王丽艳人民币371.4万元

4、201010月至2011625骗得魏志刚人民币285万元

5、20114月至6骗得被害人姜兴国人民币73万元

6、20113月至5骗得被害人孙宝军人民币274万元

7、201193骗得被害人王志达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8、20108月至20112骗得被害人毕福杰人民币90万元

9、201183骗得被害人秦振人民币20万元

10、201010月至20116骗得被害人腾志亿人民币75万元

11、2011730骗得被害人孙金龙人民币19.2万元

12、20113骗得被害人张雪秋人民币150万元

13、20112月至6骗得被害人李凯华人民币117万元

14、20114月至7骗得被害人王秀丰人民币40万元

15、2011321骗得被害人王涛人民币20万元

16、2011628、76骗得被害人刘国亮人民币70万元

17、2011320骗得被害人杜成权人民币34万元

18、2011426骗得被害人胡晓光人民币20万元

19、2011523骗得被害人陈廷贵人民币30万元

20、20117月至8骗得被害人李某某陈昭借款合计人民币90万元

21、20112月至6骗得被害人贾洪亮人民币100万元

22、20111月至2骗得被害人郑大振人民币294万元

23、20109月至20115骗得被害人王玉娥人民币300万元

24、20107月至9骗得被害人赵振清人民币282万元

25、20114月份至8骗得被害人陈志有人民币352.23万元

26、20105月至20115骗得被害人李居波人民币90万元

27、20108月至20113骗得被害人张小成人民币97万元

28、2011412骗得被害人刘文利人民币50万元

29、2011429骗得被害人李海玲人民币20.6555万元

30、2010811日骗得被害人吴伟人民币54.8万元

31、2010925日骗得被害人王桂霞人民币28万元

32、2010120日骗得被害人邓桂萍人民币135.0606万元

33、2010101日骗得被害人王明月人民币232680

34、2011423日骗得被害人郭丽娜人民币738259

35、2011423日骗得被害人薛淑杰人民币495284

36、2011423日骗得被害人贾艳辉人民币352835

37、2011423日骗得被害人李红影人民币329983

38、2011423日骗得被害人刘冬梅人民币495284

39、2011811日骗得被害人杨东辉人民币862256

40、2010118日骗得被害人李飞彪人民币179925

41、2011418日骗得被害人韩旭明人民币563815

42、201195日骗得被害人李娜人民币247025

43、20101025日骗得被害人冯雷人民币23万元

44、2011727日骗得被害人王国军人民币365063

45、20101130日骗得被害人徐桂艳人民币330581

46、201177日骗得被害人王洪雨人民币501090

47、2011825日骗得被害人高延民人民币400704

48、20101130日骗得被害人姚万昌人民币18万元

49、2011620日骗得被害人肖永春人民币448788

50、20101110日骗得被害人郑喜才人民币23万元

51、2011524日骗得被害人田彪人民币462.348万元

52、2011318、430日骗得被害人刘长营人民币36万元

53、201095日骗得被害人陈宝国人民币30万元

54、201035日骗得被害人孙立生人民币6万元

55、201184骗得被害人修志成人民币150万元

56、201096日至201192骗得徐大伟借款合计人民币124.2496万元

57、20101011日至20117骗得被害人祁永玲人民币436.1523万元

58、2010830日至201178骗得被害人王显秋人民币263.8302万元

59、201010月至20116骗得被害人刘志岩人民币125.164万元

60、20108骗得被害人程琳人民币43.8188万元

61、20114月至8月间骗得被害人薛淑华人民币96.2714万元

62、2011811日骗得被害人李素萍人民币90.9415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周某秋在松原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2007年年初至20119以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狄宪伟等55人资金合计人民币8569.42万元案发前还款合计人民币885.565万元

另查明

1、201012月至20117月以抵押方式向被害人蒲海勇吸收资金人民币660万元

2、2009811以抵押方式向曹丽敏和包艳吸收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3、20105月至20109向赵秋玲吸收资金人民币750万元

4、20097月至20101月间骗得被害人杨淑宏人民币36.9万元

5、20116向被害人杜勇吸收资金人民币37万元

6、20091222向被害人任秀丽吸收资金人民币10万元

7、201029向被害人韩旭明吸收资金人民币85万元

8、20103月至5向被害人宋淑华吸收资金人民币275万元

9、20106月至20111骗得松原市惠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昊人民币77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清单罚没证明松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办案说明资产评估报告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董某周某秋亦供认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深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及被告人董某周某秋等人在松原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隐瞒其没有实际履行销售房屋合同能力的事实真相采取一房多卖和重复抵押等手段诱骗他人或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骗取被害人魏旭东等61人及被害单位松原市金盛源典当公司共计人民币6586.479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单位深港公司被告人董某周某秋还在松原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以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被害人狄宪伟等55人资金合计人民币8569.42万元及以约定还本付息抵押借款的方式非法吸收蒲海勇等9人资金合计人民币2729.4万元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1298.82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据此判决

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150万元

被告人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周某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令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董某周某秋对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上诉人董某上诉提出上诉人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未认定其自首不当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应认定自首量刑畸重

上诉人周某秋上诉提出上诉人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没有依据原审未认定其自首不当其辩护人田凤彩提出上诉人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数额认定不清公司资产应重新评估其辩护人刘清凡提出上诉人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宣告无罪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和二上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松原市惠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昊人民币775.5万元一笔除外的事实清楚

另查明,1、2011621、82吸收松原市金盛源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308万元已还人民币20万元

2、20101217日至2011530吸收魏旭东借款人民币33万元

3、201166日至820吸收被害人王丽艳人民币388.9万元已还人民币17.5万元

4、201010月至2011625吸收魏志刚人民币285万元

5、20114月至6吸收被害人姜兴国人民币73万元

6、20113月至5吸收被害人孙宝军人民币274万元

7、201193吸收被害人王志达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8、20108月至20112吸收被害人毕福杰人民币90万元

9、201183吸收被害人秦振人民币20万元

10、201010月至20116吸收被害人腾志亿人民币75万元

11、2011730吸收被害人孙金龙人民币20万元已还,人民币8000

12、20113吸收被害人张雪秋人民币150万元

13、20112月至6吸收被害人李凯华人民币122.5万元已还人民币13万元

14、2011321吸收被害人王涛人民币20万元

15、2011628、76吸收被害人刘国亮人民币70万元

16、2011426吸收被害人胡晓光人民币20万元

17、20111月至2吸收被害人郑大振人民币294万元

18、20109月至20115吸收被害人王玉娥人民币300万元

19、20107月至9吸收被害人赵振清人民币282万元

20、20114月份至8吸收被害人陈志有人民币352.23万元

21、20108月至20113吸收被害人张小成人民币97万元

22、2011412吸收被害人刘文利人民币50万元

23、201184吸收被害人修志成人民币150万元

24、201096日至201192吸收徐大伟借款合计人民币275.25万元

25、20101011日至20117吸收被害人祁永玲人民币550.15万元

26、201010月至20116吸收被害人刘志岩人民币221.6万元

27、20108吸收被害人程琳人民币250万元

综上原合同诈骗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4871.63加原一审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1298.82减去松原市惠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昊人民币775.5万元共计人民币15394.95万元

关于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二上诉人及被告单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及二上诉人因资金链断裂以高息采取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方式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且二上诉人二审庭审也表示认罪故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自首问题经查二上诉人系经松原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且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关于量刑问题本案二审只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将依法对二上诉人量刑予以调整二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其他问题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在一审认定的合同诈骗事实中1-13、15、16、18、22-25、27、28、55、56、57、59、60起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购买房屋而是通过将钱借给上诉人以获取利息上诉人为保证还钱才与被害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的行为性质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双方签订的借据约定的利息标准证人证言上诉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等在卷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二上诉人及被告单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上诉人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1、3、11、13、25、56、57、59起原审在检方指控的数额上减去还款数额或在先抵押房屋价值后认定的合同诈骗的数额因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应以指控的数额确定60起双方发生经济往来人民币900万元其中借款人民币400万元还款人民币150万元另包含土地款人民币500万元检方指控人民币750万元包括人民币500万元土地款一审认定此人民币500万元为普通民事纠纷再减去在先抵押房屋价值认定合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3万余元此笔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应为人民币750万元减去人民币500万元土地款即人民币250万元检方指控时已经扣除还款数额的以检方指控的数额确定此部分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4871.63万元其中14、17、19-21、26、58因未约定利息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44-51、52-54、61、62起因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购买面积实际交纳了房款且无抵押借款和借款谋取利息的情形故应认定购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购买房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在一审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中松原市惠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昊人民币775.5万元因该公司具有贷款资质可从事贷款服务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向该公司贷款的行为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妥该公司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被告单位和二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有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运用有关问题的批复》(法研【2014】6的规定:“对于原判数罪并罚的上诉案件在不超过原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且对刑罚执行也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改判为一罪并加重该罪的刑罚。”因本案二审对一审合同诈骗的部分事实并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全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故应撤销一审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及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但并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上诉人亦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决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罪对被告单位及二上诉人定罪量刑相比于一审的量刑不但没有加重对上诉人的处罚且减少了罪名减轻了刑期既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又体现了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故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精神和要求本案被告单位和二上诉人以约定期限还本付息方式非法吸收被害人狄宪伟等55人资金合计人民币8569.42万元及以约定还本付息签订购房合同借款的方式非法吸收蒲海勇等35松原市金盛源典当有限公司等27+蒲海勇等9-松原市惠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5资金合计人民币6825.53万元松原市金盛源典当有限公司等27人共计人民币4871.63万元+蒲海勇等9人人民币2729.4万元-松原市惠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75.5万元),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5394.95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依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刑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928日起至2021927日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928日起至2021927日止。)

在案扣押的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董某周某秋的财产依法退赔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董某周某秋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杜宏权

代理审判员  吴科春

代理审判员  孙陶轶


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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