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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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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9-04


案情简介

福州市政公司享有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并成立了长乐亚新公司负责污水处理事宜后长乐亚新公司向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借款3000万元福州市政公司以上述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因长乐亚新公司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海峡银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乐亚新公司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律师费福州市政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行使质权要求拍卖质权项下质物从所得中优先受偿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长乐亚新公司应当对原告诉求之债务担清偿责任被告福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设立生效原告有权对污水处理费优先受偿但不宜要求拍卖质押权项下的质物并从所得中优先受偿遂于2013516日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海峡银行五一支行长乐亚新公司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91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长乐亚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714764.43元及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2012821日为人民币2142597.6此后利息按300030002005001单位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长乐亚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3640

福州市政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污水处理服务费就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

第九十七条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处理


附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闽民终字第870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115

负责人吴基好行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霞洲村

法定代表人高晓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河东路沙帽井3号省邮电公寓4

法定代表人高晓健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下称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因与上诉人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称长乐亚新公司)、被上诉人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州市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7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峡银行五一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蔡亮董庆华上诉人长乐亚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钰林被上诉人福州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凤华上诉人长乐亚新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市政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3长乐市建设局为让与方福州市政公司为受让方长乐市财政局为见证方三方签订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合同约定长乐市建设局授予福州市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特许权项目的建设及试运行期为200311日至2005430项目的运营期运营维护项目的年限200551日至2030430福州市政公司可将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抵押或担保但不得转让他方福州市政公司不得将建成后本项目的固定资产作为融资抵押和担保福州市政公司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可由其组建的项目公司也可由其委托专业的运营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福州市政公司的收益来源于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合同到期后福州市政公司应将项目全部资产完好地无偿地按时移交给长乐市建设局合同还就项目特许权双方的责任项目建设标准项目设计和建设项目的融资项目运营和维护项目的计量计费及调价项目的移交等其他的有关重要事项作出约定

20041022长乐亚新公司成立其系福州市政公司为履行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而设立的项目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持有长乐亚新公司99.23%的股份

2005324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编号:300030002005001),合同约定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借款期限为132005325日至2018325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日长乐亚新公司应在还息日支付到期利息按分期还本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共分十二期);长乐亚新公司未履行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为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长乐亚新公司违约的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有权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视为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长乐亚新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对长乐亚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包括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含当日起按合同借款利率上浮30%(称为逾期罚息利率”)以按月结息的方式计收利息对于长乐亚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利息的就其到期应付而未付借款利息自逾期之日含当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按月结息的方式计收复利

同日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福州市政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福州市政公司为长乐亚新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长乐市建设局亦于同日共同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协议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为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长乐市建设局同意该担保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特许经营权收益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为加强对项目资金和收益的监控长乐亚新公司同意在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设立融资控制账户项目资金的支出和收入必须通过融资控制账户结算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有权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进行审查和监控特许协议项下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福州市政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以及福州市政公司从长乐市建设局获得的其他款项均由长乐市建设局直接划入融资控制账户未经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和长乐市建设局一致书面同意前述污水处理服务费等款项不得划入其他账户若长乐市建设局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未受清偿的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利等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处分质押权利时同意与其他方友好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将质押权利转让给长乐市建设局推荐的第三人长乐市建设局同意为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和福州市政公司办理质押权利出质登记手续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得以清偿后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和福州市政公司应及时到长乐市建设局办理出质登记注销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后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于2005325日向长乐亚新公司发放贷款2500万元于同月30日发放200万元于同年428日发放300万元共计发放3000万元长乐亚新公司于20071021日起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曾多次向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至2012821长乐亚新公司尚欠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714764.43元以及利息包括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人民币2142597.6其中逾期贷款本金为8618098.43

原审另查明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于2007428日名称变更为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2009121日其名称再次变更为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23640

原审法院归纳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1、长乐亚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2、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3、质权如何实现对上述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长乐亚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讼争单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依约向长乐亚新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长乐亚新公司自20071021日起未依约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在长乐亚新公司违约情况下根据单位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要求长乐亚新公司提前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28714764.43元及利息包含借款期限内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截止至201282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2142597.6此后利息按单位借款合同约定计付)。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23640并未超过律师收费标准属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依照单位借款合同第九条第十四款的约定长乐亚新公司应向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支付该费用福州市政公司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质押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特许经营权是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权人的义务而污水处理厂的收益权则属于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由于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不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因此讼争的特许经营权的出质实质上系指收益权的出质

对于污水处理的收益权我国法律并未将其列为独立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了应收账款属于可出质的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亦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由于污水处理的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债权故属于应收账款但本案讼争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当时物权法尚未颁布因此应适用当时法律之规定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之规定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第第项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并未涉及到污水处理厂等环保设施的收益权质押问题但污水处理厂的收益权与公路收益权同属于债权且两者性质上相类似公路收益权属于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则污水处理收益权亦应允许出质并且,200192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第五部分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十三项关于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的规定首次明确可试行将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进行质押因此物权法实施之前本案讼争特许经营的收益权亦属于可出质的权利

污水处理的收益权性质上属于债权对于债权质押系以特定债权担保其他债权故出质的债权应具备确定性的特征若出质的债权不确定以其质押贷款则出质的债权因不确定而具有无法实现的风险从而影响其担保功能的发挥极易引发金融信贷风险出质人若可将其不特定债权进行质押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对出质人的履行债务的能力将难以预见亦将损害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债权应当是确定的债权而债权除已确定产生之现有债权外还包括将来债权对于将来债权因存在基础关系而确定其将来会产生并且债权不限于单一之债权还包括在一定期间内连续产生之集合债权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经营权人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项目的经营服务而持续产生向付款义务方请求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故该债权属于集合性的将来债权该收益权因存在特许经营的基础关系而在一定期限内所产生且债权金额亦可根据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价格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对象等因素而得以预见故从其产生原因期间债权金额三方面可判断其具备债权的确定性的特征可成为质押标的物本案讼争的特许经营收益权系因提供长乐市城区的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其运营期至2030430且收益金额亦可预期故其属于确定之债权可作为担保其他债权的质权标的物

此外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出质还应当具备担保物权成立的形式要件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应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达成设立质权的意思表示并对质权进行公示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为此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质权才依法成立。《物权法2007101日开始施行由于公路收益权污水处理收益权等收益权均属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故其于2007101日之后出质的均应依法在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予以登记公示但在物权法施行前对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质押并未有统一的登记公示的规定故参照当时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其主管部门了解该收益权是否存在质押之情况该权利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果

本案中出质人福州市政公司已与质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对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收益权的质押公示问题由于该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物权法施行之前故不适用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的统一登记制度讼争的质权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质权即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讼争的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项目的主管部门系特许权的转让方长乐市建设局由于长乐市建设局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上盖章且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长乐市建设局同意为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和福州市政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出质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已知晓并认可该权利质押情况有关利害关系人亦可通过长乐市建设局查询了解讼争污水处理厂的有关权利质押的情况因此本案讼争的权利质押已具备公示之要件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收益权的权利质权已成立并生效

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权的实现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长乐亚新公司未偿还借款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依法有权行使质权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法仅就质权的实现作一般性的规定担保法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通过协商将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方式取得相应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由于可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通常并非直接体现为金钱价款需通过转让的方式才可获得对价款故我国法律规定了变价受偿的质权实现的一般方法但收益权属于将来获得的金钱债权其可通过直接向第三债务人收取金钱的方式实现质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并且收益权均附有一定之负担其经营主体的特定性以及经营过程中经营主体所应承担之义务均非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依其性质均非可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对象本案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的经营主体为福州市政公司及其成立的项目公司长乐亚新公司由于福州市政公司及长乐亚新公司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其在经营期间对相关不动产设备享有所有权其亦雇佣人员具体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故在实现质权时该收益权依其性质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予以处置因此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请求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予以拍卖变卖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根据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根据特许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确保项目运营期届满前长乐亚新公司能够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特许协议项下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福州市政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约定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所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由于长乐亚新公司仍应依约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正常运营和维护若无法正常运营则将影响到长乐市城区污水的处理亦将影响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故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在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时应当合理行使权利向长乐亚新公司预留经营污水处理厂的必要合理之费用至于福州市政公司和长乐亚新公司已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因未设立融资控制账户已无法特定故其已转化为福州市政公司和长乐亚新公司的一般财产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已不具备对长乐亚新公司已收取部分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之条件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长乐亚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714764.43元及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2012821日为人民币2142597.6此后利息按300030002005001单位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长乐亚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3640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污水处理服务费就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福州市政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海峡银行五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6705财产保全费5000由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海峡银行五一支行长乐亚新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上诉称原判决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质物污水处理经营权的内涵界定为污水处理费收益权”,这项判断没有明文法律规定支持原判决首先确认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享有质权但是却未支持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拍卖变卖质物的请求与现行担保法规定不符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2、改判确认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以及长乐市建设局签订的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判令拍卖变卖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同时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以上述质物变现所得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负担

长乐亚新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质物污水处理经营权所作的学理解释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符合情理的但客观地说本案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存在瑕疵首先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的质押确实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其次特许经营权的质押按法律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并公示而本案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并没有履行上述手续目前污水处理厂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逐年提高一审判决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从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长乐亚新公司的污水处理费中优先受偿完全可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且诉讼过程中福州市政府曾组织讼争各方进行协商并形成和解精神即本案纠纷不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宜和解解决要求海峡银行五一支行给予长乐亚新公司2年的还贷宽限期对此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是清楚的本案如果支持海峡银行五一支行的诉讼请求判决长乐亚新公司立即提前全部还贷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关于拍卖变卖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是正确的

长乐亚新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的前因是长乐市建设局延误两年半之久才向长乐亚新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造成长乐亚新公司未能按期还贷一审未依职权追加长乐市建设局为诉讼参与人不利于本案的调解或和解解决福州市人民政府就本案诉讼问题召集各方协调会议达成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再给予2年还贷宽限期的和解精神一审判决长乐亚新公司立即提前全部还贷与会议各方达成一致的和解精神不符一审未依申请向长乐亚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的法人代表调查核实本案的主要证据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支付的律师费123640不是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其实现债权的金额费用显属不必要不合理的高额费用长乐亚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费用应由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自行承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四项改判驳回海峡银行五一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承担

海峡银行五一支行答辩称长乐市建设局并非讼争合同的相对方本案的判决结果与长乐市建设局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长乐市建设局无须作为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原审法院未追加其作为本案当事人程序并无违法福州市政府召集各方开协调会与会各方并未达成和解协调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对各方均无约束力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并没有承诺要给予长乐亚新公司2年的还贷宽限期而且诉讼过程中福州市政府针对本案双方的纠纷又有了新的意见即由福州市水务集团受让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这样既可以保障污水处理不中断也能够保证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债权的实现由此可见协调会精神及会议纪要内容是不断变化的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要求长乐亚新公司提前还贷及拍卖变卖质物的诉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案的协调精神并不违背长乐亚新公司拖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违约行为始于2007根据单位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若长乐亚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视为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长乐亚新公司立即偿还合同项下的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行使担保权利长乐亚新公司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后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合同自然终止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要求拍卖变卖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并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首先本案中的污水处理经营权具备作为质押物的基本特征即财产性和可让与性其次本案中污水处理经营权出质具备了担保物权成立的形式要件即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对质权进行了公示因此该质证已成立并生效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依法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方式行使质权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23640元是有合同明确约定支付的具体金额计算合理不存在过高情形长乐亚新公司应依约向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支付该费用

福州市政公司的答辩意见与长乐亚新公司的答辩意见基本一致认为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会精神本案不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希望各方能够和解解决本案纠纷

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追加长乐市建设局作为本案的当事人、《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的效力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是否有权要求拍卖变卖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并从质物变现所得中优先受偿长乐亚新公司是否应当负担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意见如前所述本院不再赘述本院对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本案是否应追加长乐市建设局作为本案当事人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在履行单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过程中因长乐亚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贷款人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借款人长乐亚新公司担保人福州市政公司是讼争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三方主体长乐市建设局在本案中仅是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的让与人并非讼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长乐亚新公司主张本案纠纷的起因是长乐市建设局拖延支付污水处理费导致其未能及时偿付贷款本息是该公司与长乐市建设局之间的法律关系长乐亚新公司以此要求追加长乐市建设局参加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的效力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福州市政公司提供的质押权利是长乐市建设局授予该公司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根据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签订的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的约定该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包括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并获得收益的权利而从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第二条为确保项目运营期届满前乙方长乐亚新公司能够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丁方长乐市建设局和丙方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特许协议项下丁方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丙方福州市政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乙方长乐亚新公司债务的约定可以进一步明确福州市政公司为长乐亚新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主要是该特许经营权中的污水处理收益权尽管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主张用于质押的特许经营权不应仅指污水处理收益权还应当包括对污水处理厂所有设施包括建构筑物设备工具车辆以及其他设施还有特许经营期内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根据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特许建设经营合同的约定这些不动产设施设备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是不得转让的并且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有关不动产以及权利均要移交给出让方由此可见福州市政公司对这些不动产设施的使用和有关权利的行使都是基于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之需要该公司对这些设备权利并不拥有处分权其无权将这些设备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因此本案讼争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应该主要指特许经营权中的污水处理收益权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未明确规定污水处理收益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有作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前述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属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项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福州市政公司享有的污水处理收益权与前述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的不动产收益权性质相类似都是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基于对特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而享有的获取收益的权利因此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污水处理收益权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福州市政公司将其享有的污水处理收益权作为长乐亚新公司借款的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权的设定除了质物应符合法律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之外还必须进行必要的公示有些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要件有些则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污水处理收益权质押权的取得要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各方当事人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第七条中有约定由长乐市建设局为质权人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和出质人福州市政公司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考虑到长乐市建设局不仅是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也是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而法律并未对该权利出质登记的具体形式作出特别规定原审法院参照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将污水处理项目的主管部门长乐市建设局作为该污水处理收益权的质押登记部门以长乐市建设局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上盖章同意为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和福州市政公司办理质押权利出质登记手续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长乐市建设局查询了解讼争污水处理厂有关权利质押情况为由认定该污水处理收益权的质押已具备公示之要件质押权利成立并生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是否有权要求拍卖变卖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并从质物变现所得中优先受偿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中长乐亚新公司未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长乐亚新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并依法行使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通常是与出质人协议将质物折价或者将质物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规定是担保法对质权实现方式的一般性规定本案中出质人福州市政公司与质权人海峡银行五一支行约定的质权实现方式是福州市政公司承诺将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该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尽管上述约定也是通过从质权变现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方式来保证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但由于该种污水处理收益权实质上是一种可期待的将来之债权是福州市政公司根据其每月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分期获得的收益因此双方约定的该种质权实现方式实际上又有别于一般的通过拍卖变卖质物从所得价款中一次性优先受偿的质权实现方式海峡银行五一支行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其同意通过分期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质权更为重要的是污水处理收益权作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的一项权能与企业对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是密不可分的并非可以单独行使该收益权的获得不仅是对企业先期投入的一种回报更有赖于企业对污水处理项目的持续运营和维护而这些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负担和义务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能力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因此不论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还是从公平公正角度考虑本案的污水处理收益权都不宜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予以处置鉴于目前长乐亚新公司负责的污水处理项目已经能够正常运作福州市政公司每月获得的污水处理费收益稳定海峡银行五一支行的债权完全可以通过从福州市政公司每月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中优先受偿的方式保证其债权的最终实现因此本院对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要求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质物拍卖并从质物变现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长乐亚新公司是否应当负担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中长乐亚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23640并未超过律师收费标准该费用属于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单位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甲方长乐亚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乙方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为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约定长乐亚新公司应当承担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该笔律师费长乐亚新公司关于该笔律师费不是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不必要不合理的高额费用应由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自行承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讼争的单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长乐亚新公司未按约定偿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单位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甲方长乐亚新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乙方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视为所有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长乐亚新公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约定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要求长乐亚新公司立即提前偿还其尚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海峡银行五一支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福州市政公司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同时自愿将长乐市建设局授予该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为长乐亚新公司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承诺将特许协议项下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该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长乐亚新公司的借款现长乐亚新公司逾期偿付贷款本息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依法依约行使质权从福州市政公司每月获得的污水处理费中优先受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海峡银行五一支行长乐亚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6705由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负担39341长乐亚新公司负担157364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詹强华

代理审判员  朱宏海


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蔡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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