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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民商案件
林某清与凯莱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3-08


案情简介

林某清与戴某明系凯莱公司的股东两人各持有公司50%的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决议作出了须经林与戴二人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的规定2006年起戴某明与林某清之间矛盾不断致使凯莱公司的股东会机制陷入瘫痪林某清为了使其股东权益不再受到损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解散凯莱公司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凯莱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20091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林某清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林某清提起上诉称凯莱公司已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股东合法权益已受到严重侵害已满足司法解散条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凯莱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20101019作出二审判决


裁判结果

凯莱公司被解散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6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附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苏商终字第0043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招商东路57

法定代表人戴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戴某明

委托代理人戴庆康汉族,1969428日出生

上诉人林某清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公司)、被上诉人戴某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2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312、5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某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宁被上诉人凯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明及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戴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庆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清一审诉称林某清与戴某明各出资109万元注册成立了凯莱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在公司中林某清担任监事戴某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之后凯莱公司又分别注册成立了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凯莱鞋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鞋都分公司)、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凯莱运动鞋广场以下简称运动鞋广场两个分支机构负责人均为林某清凯莱公司成立至今戴某明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直掌控着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权在林某清提出异议时戴某明多次采取逼迫欺压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剥夺林某清作为股东及监事的权利200510月以来凯莱公司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也未按会议纪要的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执行董事向监事通报情况的碰头会。200654戴某明电话通知林某清开会林某清因遭戴某明殴打后尚未康复故电话答复要求戴某明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开会。200657日上午10戴某明突然书面通知于当日下午3点召开股东会议题包括商讨凯莱女装写字楼加层结束后的形势及对策等事宜但是戴某明在该次会议上却未提及上述议题实际上是借召开股东会之名故意戏弄林某清林某清为维护自身权益200659日以股东及监事的名义向戴某明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会议的时间为2006528日上午830地点为凯莱公司办公室参加人为林某清戴某明及张大成等四位中间人议题包括由执行董事对财务机构设置火灾善后事宜等工作进行报告以及重新选举执行董事等内容但是戴某明却无故不参加会议此后20066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林某清提交了股东监事林某清在临时股东会上的书面意见》,阐述林某清与戴某明之间的冲突并提出由执行董事戴某明报告财务情况选举林某清为执行董事以及解散凯莱公司等要求但由于戴某明不愿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股东会最终无法形成决议林某清多次要求凯莱公司和戴某明提供相关财务账册供其查阅并要求凯莱公司分红但均无成效之后林某清委托律师多次向凯莱公司发函并与戴某明协商要求注销鞋都分公司运动鞋广场解散凯莱公司进行清算也均无结果综上林某清的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故请求判令:1、解散凯莱公司并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待清算结束后办理凯莱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2、由凯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凯莱公司一审答辩称:1、林某清所述并非事实。(1)自凯莱公司成立以来林某清一直担任总经理2004712日之前凯莱公司及鞋都分公司运动鞋广场的印章均由林某清保管公司日常管理亦由林某清负责由于林某清不履行总经理职责戴某明才接管公章和财务但林某清仍是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许多文件利润分配和主要费用支出也均有林某清的签字认可。(2)凯莱公司及戴某明从未剥夺和限制林某清行使股东和监事的权利。2006319日的冲突起因于林某清酗酒闹事与林某清行使股东和监事权利没有任何关系。(3)林某清关于凯莱公司自200510月以来从未召开过股东会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只是凯莱公司部分股东会未形成决议林某清作为股东只有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只能由执行董事行使林某清作为监事只有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时才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2006516凯莱公司通知所有股东于200661日召开股东会凯莱公司及其执行董事已经合法履行了召开股东会的职责不存在戴某明无故不参加股东会的情形。(4)凯莱公司及戴某明从未拒绝公司股东及监事查阅公司财务情况的请求在接到林某清要求查阅的函件后凯莱公司一直在整理相关资料凯莱公司从未拒绝股东合法合理的分红请求20058月之前的分红已合理分配。20058月之后的分红尚未分配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鞋都分公司所在大楼于20041021日发生特大火灾以下简称”10.21火灾”),经营户遭受重大损失相关的赔偿额尚未确定二是林某清对部分成本支出的合理性存有异议股东对此尚未达成共识为此凯莱公司尚未核算出可分配利润的数额。(5)林某清称执行董事强行提取10%管理分成与事实不符实际上该管理分成已经经过2004122、2005812日及2005106日的股东会决议通过。2、林某清关于解散凯莱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1)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发生严重困难到目前为止凯莱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未发生严重困难作为凯莱公司主营业务的租金收入稳定凯莱公司与商户关系良好利润逐年增加。”10.21火灾发生后凯莱公司执行董事妥善处置灾后事宜维护了社会稳定。(2)因为凯莱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故股东将因凯莱公司的存续而受益。(3)凯莱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公司章程不合理及治理结构不完善所造成的股东之间的分歧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加强股东之间的沟通来解决而不应借助于司法解散公司这一极端手段综上请求驳回林某清的诉讼请求

戴某明一审答辩称:1、凯莱公司不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具体意见同意凯莱公司的答辩意见。2、戴某明和林某清之间的争议并非只有解散公司才能解决通过完善公司的章程收购股权等途径都能得以完善解散凯莱公司将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商户的利益综上请求驳回林某清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1注册资本为218万元林某清与戴某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某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某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鞋帽箱包制造加工销售五金电器服装辅料通讯产品批发零售房屋租赁中介快餐制售。(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主持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同年4凯莱公司设立鞋都分公司并租用常熟市轻纺针织品市场的房屋进行招商。20037凯莱公司设立运动鞋广场并租用常熟市联运公司的房屋进行招商上述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均为林某清

2004712凯莱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鞋都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运动鞋广场公章合同专用章由戴某明从林某清手中收回

20041021鞋都分公司发生火灾几十户经营户受灾常熟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工作小组进行灾后安置凯莱公司两股东经协商决定由戴某明全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戴某明可从凯莱公司灾后财产补偿中提取20%作为其费用支出

2004122日及2005812林某清与戴某明达成内部协议约定戴某明继续负责公司管理工作林某清作为公司监事监督和协助戴某明工作公司日常开支费用凭双方签字认可后每月报支一次重大节日开支费应经双方协商确定凯莱公司对受灾户的退款及救济金双方各承担一半涉及公司的重大决策内部管理方式的调整由双方商议后实施

2005106林某清与戴某明就公司结账财务等事宜进行磋商双方一致同意规范公司财务制度开设专门账户账号交林某清密码由戴某明保存同时聘请张大成顾振华沈午陈建明四人担任公司中间人次日林某清与戴某明共同书写凭据一份写明20049月至20058月凯莱公司的财务分配已经双方确认分配款已到各自账户

2006年起林某清与戴某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具体表现为:1、2006319双方发生争执林某清在争执中被打伤。2、200657戴某明通知林某清参加议题包括凯莱女装写字楼加层结束后面临严峻形势与对策鞋都分公司”10.21火灾相关事宜商讨的股东会该次会议形成会议记录一份但内容仅涉及陈艳芬分配店面事宜。200659林某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某明认为林某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故会议未能召开。2006516戴某明告知林某清同意其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并通知林某清于200661日参加股东会在该次股东会上林某清向公司和戴某明提交了书面意见要求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2006611凯莱公司与戴某明通知林某清以监事身份于2006616日至凯莱公司参加会议林某清回复称200661日的股东会议上其提议解散公司并已表决通过2006616日的会议无任何意义不予参加。3、200666、88、916、1010、1017林某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某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某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某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2006617、97、1013戴某明回函称林某清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某明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某清交出公司财务资料。20061115、1125林某清再次向凯莱公司和戴某明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某明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

20061128林某清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此后林某清再次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某明发函要求查阅20058月至200612月的公司财务资料并对公司收入进行分配凯莱公司回函称林某清应向凯莱公司提交书面查阅申请并说明查账目的公司收入未能分配的原因是火灾造成的损失计提赔偿数额尚未确定以及股东间对成本支出尚未形成共识林某清委托律师复函称火灾已发生两年零三个月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早已明确且据了解受损经营户并未向凯莱公司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凯莱公司从未向林某清提供过任何财务资料凯莱公司称林某清质疑成本支出的合理性缺乏依据林某清再次提出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诉讼中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服装城管委会向原审法院反映凯莱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业绩良好为了使凯莱公司能够存续服装城管委会愿意组织林某清和戴某明进行调解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本案中虽然两股东陷入僵局但凯莱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如果仅仅因为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而导致公司从业人员失去工作几百名经营户无法继续经营既不符合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维护任何一方股东的权益股东之间的僵局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破解。《公司法在维护股东权利方面制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若林某清认为其股东权利受损可依法进行救济此外林某清可以要求戴某明或凯莱公司收购林某清股份通过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股份既能打破僵局救济股东权利又能保持公司的存续同时服装城管委会作为管理部门其出面协调两股东的矛盾也是林某清救济股东权利的有效途径之一综上林某清关于解散凯莱公司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林某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10由林某清负担

林某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并陷入僵局。(1)凯莱公司股东会缺失重大决策不能正常作出内部管理机制失灵经营管理陷入瘫痪凯莱公司两位股东林某清与戴某明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造成凯莱公司从200510月开始无法再正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且200661日至今凯莱公司未再召开过股东会。(2)由于凯莱公司未设董事会与监事会设立的执行董事与监事分别由戴某明林某清担任因此该两人之间的矛盾也直接导致了执行董事与监事之间的冲突监事林某清无法行使相关权利对执行董事进行监督。(3)戴某明长期操纵公司财务垄断公司收入林某清无法根据公司章程改选执行董事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及监事权利林某清多次提出的由凯莱公司及戴某明提供提取管理费的财务凭证等资料的要求均遭到拒绝。(4)公司的正常运营须通过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及经营管理层行使管理职权来实现原审判决认定凯莱公司经营正常业绩良好无事实依据。2、林某清的知情权红利分配权表决权查询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及监事权利均被完全剥夺凯莱公司的僵局如继续存在将使林某清的上述权益继续遭受侵害。3、林某清为打破公司僵局在诉讼前已通过其他途径尝试解决但并无成效提起司法解散诉讼后双方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服装城管委会在原审法院判决后所作的调解亦无成效。4、凯莱公司的经营内容是出租自有商铺或转租承租的商铺经营户自主经营凯莱公司与经营户之间是租赁关系解散凯莱公司并不会导致经营户无法继续经营。5、原审判决关于林某清可以要求戴某明收购自己的股份以合理价格出让股份的观点对林某清不公平。6、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解散公司一定需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故原审判决认为请求服装城管委会进行调解是林某清的救济途径之一缺乏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

被上诉人凯莱公司答辩称:1、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均良好与承包经营户的合同亦在履行中并未陷入僵局不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2、凯莱公司的存续不会损害股东利益。3、戴某明与林某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可以途径如由戴某明收购林某清的股权。4、凯莱公司一旦解散上百家经营户将无法独立经营综上请求驳回林某清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戴某明答辩称:1、同意凯莱公司的答辩意见。2、林某清混淆股东权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戴某明作为执行董事全力以赴管理凯莱公司公司运营正常亦有一定盈余。3、凯莱公司有一百多家经营户强制解散凯莱公司会损害经营户的利益。4、林某清要求解散凯莱公司的原因是其收购戴某明股权的要求遭拒对其滥用公司解散请求权的行为不应支持综上请求驳回林某清的上诉请求

二审庭审中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向林某清释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之后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林某清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关于按规定程序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林某清提交了由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20091225日出具的关于凯莱公司股东林某清戴某明纠纷调解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载明林某清于20091211日依据原审判决申请服装城管委会调解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此纠纷并于20091215、1216日两次组织林某清与戴某明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也未接受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性方案林某清于20091224日提交了关于终止调解的函》,表示要求终止所谓的调解”,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决定终止对凯莱公司股东纠纷的调解林某清以此证明原审判决关于由服装城管委会进行调解是化解双方矛盾的有效途径的观点不能成立双方为化解僵局已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沟通但均未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凯莱公司质证认为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从调解的情况来看林某清故意设置障碍导致调解不成

戴某明质证认为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无异议通过调解的过程可以看出林某清提出了明显不能促成调解的方案故意设置障碍导致调解失败戴某明可以考虑服装城管委会提出的建议性方案说明戴某明并没有拒绝合理的调解方案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审中本院向服装城管委会副主任沈瑞良进行了调查其称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曾向林某清出具过情况说明》;消防部门认定常熟”10.21火灾是因大楼底层经营户违规使用电器吹线机引起火灾责任不在凯莱公司位于失火大楼二楼的鞋都分公司在这场大火中烧光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以慈善机构的名义向每个受灾经营户发放了5000元救助金关于凯莱公司有无向其经营户进行赔偿的问题服装城管委会不清楚但服装城管委会提出了维护稳定的要求凯莱公司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服装城管委会希望尽量维持凯莱公司因为公司解散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没有了市场卫生无人管理了会有不安定因素

林某清质证认为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笔录中谈到的所谓不安定因素即涉及卫生消防等市场管理的问题不应成为公司存续的理由

凯莱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服装城管委会关于尽量维持凯莱公司的观点是正确的

戴某明质证认为对该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火灾的责任虽然不在凯莱公司但还是要从经营收益中弥补经营户的损失解散公司必然会影响稳定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凯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

本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清除对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中林某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诉讼中服装城管委会向原审法院反映凯莱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业绩良好为了使凯莱公司能够存续服装城管委会愿意组织林某清和戴某明进行调解有异议外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凯莱公司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戴某明除对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中”2004712凯莱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鞋都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运动鞋广场公章合同专用章由戴某明从林某清手中收回有异议外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本院查明

1、凯莱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表内林某清的职务登记为总经理

2、2004712戴某明与林某清分别出具条据确认凯莱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鞋都分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运动鞋广场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前由林某清保管2004712日移交戴某明保管

3、2009123原审法院向服装城管委会副主任沈瑞良进行调查调查中沈瑞良表示凯莱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业绩良好为了使凯莱公司能够存续服装城管委会愿意组织林某清和戴某明进行调解

本院另查明

1、凯莱公司章程载明:(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1、因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或委托他人代为履行;2、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股东报告。(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经理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2004122戴某明与林某清签订股东内部协议一份载明林某清认可戴某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戴某明认可林某清为公司监事监督和协助戴某明做好公司工作林某清认可从公司收入中提取10%作为管理分成归戴某明日常开支凭双方签字认可后每月报支一次由戴某明全权处置火灾善后工作今后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内部管理方式的调整由双方商议确定后实施

2005812戴某明与林某清又签订股东内部协议一份载明戴某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林某清为公司监事监督和协助戴某明做好工作遇到重大事宜双方应商议通气共同承担责任日常执行费用按总收入的5%提取然后戴某明与林某清按70%30%包干使用公司聘用财会人员负责建账立制并每月召集股东通报财务情况

2005106林某清戴某明就20049月至20058月的结账等事宜进行磋商邀请张大成顾正华陈建明三人在场协商作证对结账股东责任聘任中间人财务情况等问题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林某清作为监事主要监督执行董事的工作并对公司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执行董事应定时向监事通报情况在公司每月中旬的碰头会上进行通报以便监事了解公司状况为了有利于股东双方的合作由双方聘任中间人其职责主要是参与公司每月财务通报当股东意见不一致时在有利于公司运作及保证已定协议履行的前提下从公司的立场提出解决办法供股东选择

200659林某清向戴某明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会议的时间为2006528日上午830地点为凯莱公司办公室参加人包括林某清戴某明张大成等四位中间人以及服装城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临时股东会由戴某明主持如戴某明不到会或不主持则由林某清主持临时股东会议题包括执行董事戴某明进行财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报酬等书面报告将财务资料报股东监事检查”10.21火灾后的相关事宜进行书面报告将凯莱公司的费用支出明细提交股东会审查重新选举执行董事与监事戴某明认为林某清仅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没有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上述会议未能召开

2006516戴某明向林某清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同意林某清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通知林某清于200661日至凯莱公司办公室参加股东会会议议题包括林某清提交的议题中关于股东会议的事项凯莱公司今后发展的问题

200661日的股东会上林某清向凯莱公司戴某明及公司顾问提交了股东监事林某清在临时股东会上的书面意见》,阐述了林某清与戴某明之间的冲突并提出由执行董事戴某明报告财务情况选举林某清为执行董事解散凯莱公司等要求该次股东会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2006611凯莱公司及戴某明通知林某清以监事身份于2006616日至凯莱公司参加会议

2006614林某清向戴某明发出书面通知称其已在200661日的股东会上提议解散公司并已表决通过2006616日的会议无任何意义林某清不予参加

3、200661日至今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

4、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根据原审判决及林某清的申请决定对凯莱公司股东林某清与戴某明的纠纷进行调解并于20091215、12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20091224林某清向服装城管委会提交了关于终止调解的函》。据此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决定终止对凯莱公司股东纠纷的调解

5、消防部门认定”10.21火灾的原因是失火大楼底层经营户违规使用电器鞋都分公司位于失火大楼的二层对该火灾的发生不负有责任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向每个受灾经营户发放了5000元救助金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凯莱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凯莱公司已经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理由如下

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建立在其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判断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从上述组织机构的运行现状入手加以综合分析

1、凯莱公司已持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亦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上述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既是人民法院受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条件的实体审查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及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两种具体情形均属于判断公司是否出现股东僵局的重要参考因素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某明与林某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拥有对等的表决权同时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凯莱公司只有在两位股东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凯莱公司的持股比例与议事规则无异于赋予股东一票否决权只要两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进而影响公司的运作可见凯莱公司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的制度设计本身使得该公司更易于出现表决僵局而且僵局一旦形成难以打破。2004712凯莱公司及其分公司的相关印章从林某清处转至戴某明处保管时两人之间的矛盾即已初显但尚可通过签订股东内部协议》、《会议纪要》、聘请中间人等途径进行调和以保证凯莱公司的正常运转但是2006年开始两人的矛盾激化从互相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到林某清要求重新选举执行董事甚至要求解散公司矛盾不断升级并进一步影响到凯莱公司内部机制的运作200661日之后凯莱公司再未召开过股东会凯莱公司持续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时间至今已长达四年凯莱公司不能也不再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形成了股东僵局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

2、凯莱公司执行董事管理公司的行为已不再体现权力机构的意志根据公司章程凯莱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戴某明担任由于出现股东僵局凯莱公司股东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无法行使章程规定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等相关职权同时执行董事戴某明正是互有矛盾的两名股东之一在此情况下凯莱公司的执行机构即执行董事戴某明管理公司的行为已不再依据股东会的决议无法贯彻权力机构的意志相反体现的正是对立股东中一方的个人意志可见凯莱公司股东会机制的失灵已进一步影响到执行机构的运作

3、凯莱公司的监督机构无法正常行使监督职权根据公司章程凯莱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一名由林某清担任但是林某清并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林某清关于查询财务资料的要求一再遭到拒绝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且对于监事的该项监督职权,《公司法并未设置限制条件但执行董事戴某明却以林某清未提交书面查阅申请未说明查账目的等理由不予配合监事林某清无法有效地对执行董事戴某明的行为进行监督及纠正可见由于林某清与戴某明之间的矛盾凯莱公司的监督机构实际上已无法发挥监督的作用

4、公司本身是否处于盈利状况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指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理解为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在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的情况下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陷入困境的局面因此凯莱公司与戴某明以公司仍在盈利为由认为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尚未发生严重困难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凯莱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法人机构其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均无法正常运行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

凯莱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林某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作为股东而言投资设立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股东通过参与公司决策行使股东权利来争取利益的最大化保证收益的及时获取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果出现严重困难则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以及股东权利实现通道的畅通进而对股东的利益构成严重损害本案中凯莱公司的内部运作机制早已失灵林某清虽为持有凯莱公司50%股份的股东及监事但其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被剥夺的状态由于凯莱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林某清并不能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决策亦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林某清投资设立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如果这样的局面继续存续林某清的合法权益将进一步遭受重大损失

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

将调解等其他救济途径设置为司法解散公司的前置程序是因为司法解散将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且具有不可回复性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但是立法对此所抱的谨慎态度并不等同于前置程序可以久拖不决对于那些已经陷入严重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在通过其他多种方法仍无法化解纠纷时只能通过司法解散公司这一股东退出机制来打破僵局因此在强调司法解散公司前置程序的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否则过于冗长的前置程序可能使得公司司法解散机制形同虚设本案中林某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某明之间的矛盾如聘请中间人进行调和要求查阅财务账册等双方的沟通还涉及到凯莱公司内部制度的修改重新选举执行董事与监事收购股权等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服装城管委会作为管理部门曾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并提出了对凯莱公司进行审计修改章程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等建议性方案对此各方当事人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二审法院也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角度出发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调解并组织当事人探寻化解僵局的办法但均无成效据此本院认为凯莱公司的股东已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仍无法打破公司僵局符合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再要求林某清继续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矛盾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也有违公司司法解散前置程序的立法本意

林某清持有凯莱公司50%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条件

综上所述由于凯莱公司股东戴某明林某清之间存有较大矛盾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股东会等内部机制不能按照约定程序作出决策凯莱公司长期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僵局现有僵局如继续存续将进一步损害股东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林某清作为持股50%的股东提出解散凯莱公司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关于凯莱公司司法解散条件尚未成就的认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

解散凯莱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910均由凯莱公司负担林某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0本院予以退还凯莱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0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雷新勇

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


年十月十九日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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