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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行政案件
宝珀公司与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顾某民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8-02-06


案情简介

宝珀公司向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称其所持有的“BLANCPAIN”、“宝珀商标为驰名商标主张顾某民持有的经初步审定的“BANBOR宝珀商标为近似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后驳回异议并对顾某民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宝珀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复审裁定对顾某民的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注册宝珀公司不服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珀公司所持有商标虽在先使用并在手表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故不属于驰名商标同时顾某民的商标核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宝珀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部件等商品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侵权的情形遂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复审裁定

宣判后宝珀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11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对顾某民持有的“BANBOR宝珀商标在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注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6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6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高行终字第1462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

授权代表汉斯彼得·兰奇董事会董事

授权代表洛朗·珀蒂洛授权签字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顾利民

上诉人宝珀有限公司简称宝珀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7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宝珀公司就顾利民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158700“BANBOR宝珀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2010825日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宝珀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2525日作出商评字(2012)22491关于第4158700“BANBOR宝珀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22491号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简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注册宝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宝珀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提交的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的部分证据主要为宝珀手表在国内媒体的广告宣传及销售发票虽然能够证明国际注册第G654362“BLANCPAI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及其宝珀商标在先使用并在手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因此引证商标及其宝珀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述的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案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在手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也不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并无不当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宝珀公司从事经营的手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相关公众不会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宝珀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也不会误以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宝珀公司进而损害宝珀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宝珀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等相关行业或类似商品上将宝珀作为商号或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22491号裁定

宝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22491号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宝珀公司的引证商标“BLANCPAIN(宝珀)”经过300多年持续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翻译复制与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宝珀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密切关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顾利民以非真实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宝珀公司的知名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顾利民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异议商标系第4158700“BANBOR宝珀商标见下图),由顾利民于20047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动物用化妆品肥皂洗衣剂牙膏等。2007414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1067商标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动物用化妆品

引证商标系国际注册第G654362“BLANCPAIN”商标见下图),其基础注册国为瑞士联邦注册日期为1994213后宝珀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国际领土延伸申请经商标局核准的国际注册日为1996312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手表部件表盒表芯表壳和表套专用期限至2016312日止

针对被异议商标宝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0825日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17490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宝珀公司不服上述裁定201092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是:“BLANCPAIN(宝珀)”是世界最古老的手表品牌享有世界钟表的美誉宝珀公司商标及其手表产品在中国市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宝珀公司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使用在手表部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2、引证商标早在1996312日就已经国际注册并通过领土延伸在中国获得保护被异议商标中的宝珀是其知名品牌“BLANCPAIN”的固定中文翻译其商标“BLANCPAIN”取自其创始人的姓氏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亦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两商标使用商品相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宝珀公司企业字号权。“BLANCPAIN”是宝珀公司的企业名称,“宝珀也是其中文企业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对其在先企业字号权构成损害。4、顾利民理应知晓宝珀公司及其产品却利用宝珀公司尚未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宝珀商标的时机抢先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5、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宝珀公司商标的高度摹仿和复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6、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为此宝珀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宝珀公司自制的“BLANCPAIN(宝珀)”产品的相关介绍;2、宝珀公司在世界各大媒体的外文广告;3、宝珀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商标注册列表及商标注册证;4、1996“BLANCPAIN”手表300年历史回顾展的广告;5、瑞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00927日开具的宝珀手表销售发票宝珀公司称这是其在中国开出的第一张宝珀手表的发票;6、斯沃琪公司2003年年报的相关内容宝珀公司产品的中国经销商列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宝珀手表的9张销售发票;7、宝珀公司的“BLANCPAIN”宝珀手表广告宣传计划杂志广告和相关介绍文章其中部分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宝珀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经济导报》、《国际手表杂志》、《中国民航》、《北京时间》、《名牌》、《今日风采》、《时尚财富》、《时尚ESQUIRE》、《钟表时尚时间》、《文明等刊物刊登了30“BLANCPAIN”宝珀手表广告或相关介绍文章;8、“BLANCPAIN(宝珀)”商标互联网查询结果其中部分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北京青年报》、《成都晚报》、《沈阳晚报》、《中国商报》、《中华工商时报》、《深圳晚报》、《信息日报》、《新闻晚报》、《南方日报》、《大河报》、《福建日报》、《国际金融报》、《中国黄金报等报刊刊载了宝珀、BLANCPAIN手表的介绍文章;9、宝珀公司自制的产品宣传中文手册;10、顾利民申请注册的商标清单;11、有关宝珀”、其他商标异议裁定书其中认定宝珀商标在手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顾利民答辩的主要理由宝珀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存在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宝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宝珀是引证商标的固定中文翻译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不同且两商标不近似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2012525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22491号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宝珀公司提交的证据部分产生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或不是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证据在案的部分发票及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部分广告宣传证据仅能证明宝珀公司的引证商标在钟表商品上进行了一定的使用和宣传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已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况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差甚远二者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从而损害宝珀公司的利益宝珀公司亦未举证其主张的宝珀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成为驰名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之情形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效用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类似商品两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宝珀公司企业名称权宝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BLANCPAIN”宝珀作为商号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与其所处的钟表行业相距甚远二者并存亦不致损害其利益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宝珀公司企业名称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宝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BLANCPAIN(宝珀)”商标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宝珀公司依上述条款主张权利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条款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被异议商标显不属前述之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亦未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注册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宝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爱马仕路易威登等世界时尚品牌经营范围的网页资料用于证明时尚品牌存在多元化经营的现实;2、“BLANCPAIN”、“宝珀商标异议裁定;3、通过谷歌百度搜索宝珀的结果用于证明“BLANCPAIN”宝珀的对应关系;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用于证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以提交新证据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宝珀公司向本院新提交了两组证据用于证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包括:1、恶意抢注“BLANCPAIN”宝珀商标档案;2、从国家图书馆复制的2003-2005“BLANCPAIN(宝珀)”手表在全国范围内的广告其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期刊有七期报纸有四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上述证据未提交质证意见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宝珀公司明确其二审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应予以注册的情形对第22491号裁定及原审判决的其他内容部再持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异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异议复审申请书22491号裁定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鉴于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宝珀公司已明确其二审的主要上诉理由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应予以注册的情形对第22491号裁定及原审判决的其他内容不再持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宝珀公司第22491号裁定及原审判决无异议的相关内容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问题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应予以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案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在手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商标存在特定联系也不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正确宝珀公司关于一般时尚品牌都存在多元化经营的情形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部件等商品存在密切关联应认定为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三条是针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为200477因此应审查宝珀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名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宝珀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提交的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的部分证据主要为宝珀手表在国内媒体的广告宣传及销售发票上述广告宣传的范围及销售数量有限虽然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及其宝珀商标在先使用并在手表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单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经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程度即使参考宝珀公司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及其宝珀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述的驰名商标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正确宝珀公司关于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核准注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宝珀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宝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孔庆兵


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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