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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行政案件
源龙公司与东源县政府、新丰江林业管理局强制执行违法案
发布时间:2018-02-05


案情简介

20129,东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保护新丰江水库水质打击该水域无证水产养殖的通告源龙公司因在该水域无证水产养殖属于被整治的对象新丰江林管局于同月28日通知源龙公司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设施否则将进行强行拆除因源龙公司逾期未拆除违法设施东源县人民政府遂联合新丰江林管局等相关部门对源龙公司的违法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源龙公司不服该行为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与新丰江林管局赔偿其经济损失3995.32万元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源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东源县人民政府和新丰江林管局发出通知要求上诉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为在合理性上并无不当但被上诉人无自行执行本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律授权且未依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上诉人自行对源龙公司的违法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另外上诉人主张行政赔偿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其赔偿请求不能成立且本案行政强制为上诉人逾期未自行拆除其违法设施导致的故对于该项损失上诉人亦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遂于2015424日作出二审判决


裁判结果

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强制拆除源龙公司30个网袋养殖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源龙公司的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6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

第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履行义务的期限

履行义务的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

第二十七条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附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39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源县源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县城建设二路畜牧局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素芬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东源县人民政府机关大院

法定代表人何广延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新丰江林业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新港镇

法定代表人张衍彪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志明该局干部

上诉人东源县源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源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源县人民政府广东省新丰江林业管理局下称新丰江林管局行政强制与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新丰江水库系广东省东江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库区的湖水来自青翠的山林以清澈纯净无污染而闻名水域水质常年保持在国家地表水类标准可直接饮用承担着向下游和香港地区供水的重要任务内设有新丰江国家森林公园与新港镇省级自然保护区新丰江库区内从事水产养殖须取得东源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养殖许可证东源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核发养殖许可证的数量以保护新丰江库区的水资源近年来在新丰江库区从事无证水产养殖的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养殖集中的区域造成了新丰江库区水质污染水质标准下降出现浮游生物的繁殖污染水质日趋严峻这些情况引起了省河源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文要求东源县人民政府进行整治保护新丰江库区的水源东源县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组织了专项整治活动2012920日发布了东府(2012)65关于严厉打击新丰江库区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通告针对未经渔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水产品养殖的行为通告的内容主要为在新丰江水库东源辖区水域内进行非法网箱养殖非法网袋养殖非法库湾滩涂养殖以及超批准范围养殖的行为人必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非法养殖设施逾期未拆除清理的由东源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清理源龙公司的网袋网箱养殖没有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养殖许可证是无证养殖属于东府(2012)65关于严厉打击新丰江库区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规定的整治对象。2012920新丰江林管局向源龙公司发出关于限期拆除非法养殖设施的通知》,内容为:“源龙公司经查你户坐落在新港镇石壁坑水域的网箱网袋养殖点共有网箱网袋30因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属非法养殖设施现根据东源县人民政府颁布的东府(2012)65关于严厉打击新丰江库区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规定要求你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于20121120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东源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强行拆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你户承担。”2012928新丰江林管局将该通知送达给源龙公司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但源龙公司拒绝签收新丰江林管局予以留置送达源龙公司在收到通知60日内仍不自行拆除养殖设施。20121211日至24东源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新丰江林管局等相关部门对位于新丰江库区水域内的非法养殖水产养殖设施予以强制拆除。20139源龙公司认为其公司是以基地公司农户的模式经营养殖有机鱼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的强行拆除养殖设施的行为造成有机渔业产业链破坏侵犯了财产权益造成了其财产损失3995.32万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强制拆除源龙公司网袋养殖设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赔偿源龙公司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源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995.32万元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原审另查明本案庭审时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主张实施强制拆除养殖设施的均是未取得养殖许可证的养殖户对已取得养殖许可证的养殖户未予拆除源龙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东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东府(2012)65关于严厉打击新丰江库区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绝大部分未取得养殖许可证的农户自行拆除了养殖设施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实施强制拆除的只占少部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东源县人民政府是否本案的适格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行为是否合法源龙公司请求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关于东源县人民政府是否本案的适格被告的问题东源县人民政府认为其只是发布了东府(2012)65关于严厉打击新丰江库区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源龙公司并未针对此通告进行起诉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的是新丰江林管局东源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法院认为东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2012)65关于严厉打击新丰江库区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内容中明确逾期未拆除清理的由东源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清理”,新丰江林管局对源龙公司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非法养殖设施的通知也载明逾期不拆除的东源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强行拆除”,根据上述两份文件证明被诉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行为的行为主体是东源县人民政府由东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东源县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其不是适格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

关于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行为是否合法及源龙公司请求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根据上述规定东源县人民政府有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新丰江库区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定职权新丰江林管局是新丰江库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丰江库区的渔业行政工作由于源龙公司等养殖农户大范围的养殖行为造成新丰江库区水质出现污染水质标准下降进一步扩大将可能危及库区下游和香港地区群众供水的安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东源县人民政府发布东府(2012)65关于严厉打击新丰江库区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新丰江林管局针对源龙公司发出关于限期拆除非法养殖设施的通知》,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采取的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措施源龙公司在国家保护水域内从事养殖没有取得养殖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且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两个月的时间内不自行拆除无证养殖设施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在经催告等行为后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程序上并无不当没有剥夺源龙公司的申诉权和辩护权源龙公司请求确认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实施强制拆除养殖设施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因此源龙公司请求判决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赔偿经济损失3995.3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的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源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新丰江水库无证水产养殖数量增多水质下降源龙公司无证养殖的事实错误遗漏了对我司属于公司基地养殖户进行养殖依法取得县农业环保等部门批准的事实审查遗漏了对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采取剪断焚毁养殖网袋放跑有机鱼等重大违法事实的审查认定我司拒绝签收关于限期拆除非法养殖设施的通知以及新丰江林管局留置送达给我司没有任何证据。2、一审法院仅凭两份监测报告认定我司养殖行为与水域污染的必然关联性并以此作为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是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我司养殖点所处水域遭到污染并达到必须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暂时关闭的程度。3、本案行政强制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性应急措施”,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4、我司养殖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进行试验性养殖”,该养殖行为完全合法未取得水域养殖使用证不同于一般的无证养殖应采取责令补办养殖证的方式进行补正。5、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强制拆除我司养殖设施肆意破坏焚毁渔网放跑有机鱼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缺乏合法性合理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告知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法定程序且东源县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依法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行政复议期间采取强制执行也属违法。6、我司合作农户肖利祥龙山种养专业合作社养殖的有机鱼属于我司财产我司对此享有诉权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的违法强拆行为对我司有机鱼产业链造成了破坏对此巨大损失应予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确认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强制拆除我司网袋养殖设施并故意焚毁网袋放跑养殖商品鱼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并向我司赔偿经济损失3995.32万元

被上诉人东源县人民政府二审辩称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渔业和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擅自占用全民所有的水域非法从事水产品养殖严重污染了新丰江库区的水资源据河源市环境监测站2012823日和830日形成的监测报告》,新丰江库区的非法养殖区域水质已降为、Ⅲ、Ⅳ、Ⅴ类甚至超类标准水安全形势极为严峻如果不立即处理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随着水质的进一步恶化和信息公开很可能引发政治或其他突发事件我府为此发布了东府(2012)65关于严厉打击新丰江库区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决定对库区内非法养殖行为进行专项治理东府(2012)65关于严厉打击新丰江库区非法养殖行为的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河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对此已作认定因此该通告不可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新丰江林管局二审辩称:1、我局对源龙公司没有实施强拆行为系源龙公司自行拆除了网袋。2、源龙公司承认在水库养殖但庭审中一直无法提供合法的养殖证其所谓的环评报告都非合法的养殖证明。3、源龙公司提供的合同属于伪造不能证明其他养殖户的鱼箱和鱼苗属其所有。4、新丰江水库系广东省东江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向下游和香港地区供水的重要任务依据河源市环境监测站的两份监测报告》,新丰江库区的非法养殖区域水质已降为、Ⅲ、Ⅳ、Ⅴ类甚至超类标准我局作为主管部门有责任和权力采取应急措施责令非法养殖户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以保证下游数千万人的饮水安全据此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本院二审在事实方面的争议焦点是东源县人民政府是否联合新丰江林管局等部门对源龙公司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源龙公司为证明东源县人民政府联合新丰江林管局等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一审提供了网页截图及照片等初步证据新丰江林管局则反驳称其没有针对源龙公司30个网袋实施强拆行为只是在锡场镇对没有养殖许可证的养殖户实施了强制拆除并提供了强制拆除网袋行动统计表》、《执法出勤巡逻情况登记情况表》、《强拆户统计表等反驳性证据材料拟证明强制拆除网袋的行动发生在新丰江库区的锡场镇水域其没有在新港镇水域实施强拆行为强拆没有涉及源龙公司源龙公司在新港镇水域的30个网袋是其自行拆除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源龙公司主张东源县人民政府和新丰江林管局实施了强制拆除源龙公司30个网袋行为并提出了初步证据的情形下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辩称其没有对源龙公司位于新港镇的30个网袋实施强制拆除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性证据但是新丰江林管局提供的强制拆除网袋行动统计表》、《执法出勤巡逻情况登记情况表》、《强拆户统计表等证据系其自行制作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强制拆除的全过程故原审关于东源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新丰江林管局对包括源龙公司在新港镇水域进行养殖的30个网袋实施了强拆行为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本院二审另补充查明源龙公司系2002328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为:“林业种植水产养殖及其产品销售和技术咨询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201212月前源龙公司利用位于新港镇的30个网袋进行水产养殖但是并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相同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与行政赔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东源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新丰江林管局对源龙公司的30个网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源龙公司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东源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新丰江林管局对源龙公司的30个网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东源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新丰江林管局对源龙公司的30个网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在新丰江林管局向源龙公司发出关于限期拆除非法养殖设施的通知》,认定源龙公司30个网袋属于非法养殖设施之后实施的拆除该非法养殖设施的行为属于为纠正行政违法消除行政违法后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非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因为特殊情形而需采取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应有行政法规以上效力层级的法定依据新丰江林管局以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排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应履行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书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义务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在源龙公司未按照关于限期拆除非法养殖设施的通知的要求自行拆除其30个网袋养殖设施的情况下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并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催告源龙公司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而且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并没有获得自行执行本案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法律授权应当依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自行对源龙公司的30个网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东源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新丰江林管局对源龙公司的30个网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原审判决驳回源龙公司有关确认东源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新丰江林管局强制拆除其30个网袋养殖设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源龙公司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源龙公司上诉主张东源县人民政府和新丰江林管局实施强制拆除其30个养殖网袋的行为对其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强制拆除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因此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并且新丰江林管局向源龙公司发出的关于限期拆除非法养殖设施的通知明确要求源龙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须于20121120日前自行拆除其非法养殖设施而源龙公司在两个月内拒不自行拆除其30个养殖网袋导致被强制拆除因此对于该项损失源龙公司亦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至于源龙公司认为其与肖利祥肖新海龙山种养专业合作社等养殖农户单位存在合作协议”,获得了其授权”,可以代表这些农户或单位提起诉讼并进行索赔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若其他养殖户认为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强制拆除其养殖设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致其利益受损应自行提起诉讼源龙公司以公司名义主张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强制拆除其合作农户单位的养殖设施行为违法并提出相应部分的损失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源龙公司有关确认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强制拆除其合作农户单位的养殖设施行为违法以及要求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赔偿因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给其造成经济损失3995.32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源龙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河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确认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强制拆除源龙公司30个网袋养殖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驳回源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由被上诉人东源县人民政府新丰江林管局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徐曾沧

代理审判员  刘德敏

代理审判员  


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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