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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刑事案件
王某挪用公款案
发布时间:2018-01-26


案情简介

王某在担任扶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金员兼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从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不入账或少入账自制虚假现金交款单并以此制作虚假记账凭证等手段虚构将收到款项存入银行的方法挪用单位公款3300余万元牟利及开销后王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部分退缴赃款王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51229日被刑事拘留次年113日被逮捕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并结合其自首和退缴赃款情节20161226日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41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扣押在案的变卖长春市广坤商贸公司出售款2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王某继续退赔赃款不足部分发还被害单位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八届第64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  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


附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吉刑终95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旭,1975220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中海紫金苑住宅小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51229日被刑事拘留,20161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旭犯挪用公款罪一案20161226日作出(2016)07刑初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1月至20156被告人王旭在任扶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金员兼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自己保管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采取从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不入账或少入账616包括多入账还款61),致使单位现金被王旭个人支出使用30616070.68

2012年至2014被告人王旭收取社会抚养费14金额2149185.00记入应缴预算款科目收取其他收入原生殖医院合作经营收入共4金额451603.91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总计金额2600788.91上述两部分收入王旭均采取自制虚假现金交款单并以此制作虚假记账凭证等手段虚构将上述收到款项存入银行而被其个人使用

王旭从单位所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总计为33216859.59用于其在扶余市开设的孕婴用品商店嬅爵女子休闲会馆和在长春市开设的商贸公司等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支出及个人生活开销。20151229王旭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旭在任原扶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金员及兼财务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从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不入账或少入账自制虚假现金交款单并以此制作虚假记账凭证等手段虚构将收到款项存入银行的方法挪用单位公款总计为33216859.59数额巨大用于其经营项目投资和经营支出及个人生活开销案发后绝大部分公款无法返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旭属自首部分退缴赃款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扣押在案的变卖长春市广坤商贸公司出售款2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王旭继续退赔赃款不足部分发还被害单位

王旭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为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旭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康某吴某刘某1、郑某刘某2、秦某刘某3、鞠某李某1、王某1、王某2、高某李某2、祖某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王旭亦供认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王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旭及其亲属积极返还部分款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根据王旭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对其从轻处罚王旭及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洪尧

代理审判员  魏竞哲

代理审判员  孙陶轶


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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