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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刑事案件
华成公司、陈某养单位行贿案
发布时间:2018-01-26


案情简介

华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养为感谢时任广东电网总经理吴某春对其公司的帮助先后分三次送给后者现金共计330万元后陈某养主动投案并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陈某养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华成公司和被告人陈某养犯单位行贿罪一案认定被告单位华成公司和被告人陈某养构成单位行贿罪,并结合其自首情节20161214日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华成公司及陈某养上诉称原判对行贿数额认定有误涉案200万元系合作的股票盈利款的利益分配而非行贿款且原判没有认定其立功情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41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华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陈某养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八届第64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粤刑终301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方养

诉讼代表人何志强,196126日出生系被告单位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方养,1967825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4314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1117日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陈方养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一案20161214日作出(2015)清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广州市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陈方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阅案卷讯问上诉单位诉讼代表人及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被告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广东电网阳光采购平台为感谢时任广东电网总经理吴某春在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广东电网阳光采购平台资格审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04年至20083月间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养先后分三次送给吴某春现金共计人民币330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陈方养作为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方养自动投案主动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被告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首对被告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方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方养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陈方养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将涉案200万元认定单位行贿款证据不足该款项系双方合作的股票盈利款的利益分配本案行贿数额是130万元而非330万元一审对上诉单位判处200万元罚金量刑过重

上诉人陈方养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将涉案200万元认定单位行贿款证据不足该款项系双方合作的股票盈利款的利益分配原判没有认定上诉人陈方养构成立功是错误的本案行贿数额是130万元而非330万元一审对上诉单位判处200万元罚金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04上诉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广东电网阳光采购平台为感谢时任广东电网总经理吴某春在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广东电网阳光采购平台资格审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2004年至20083月间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养先后分三次各送给吴某春现金人民币100万元、30万元及200万元共计人民币3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吴某春简历关于吴某春职务任免的通知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国家发改委文件等书证证明吴某春2003323日任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任广东电网公司总经理是国家工作人员

2.商事登记信息证明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广州方凯集团有限公司陈方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之一陈方养是广州方凯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3.广东省电力物资总公司2004223日出具证明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配电变压器产品符合投标厂商登记条件已在广电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系统厂商数据库正式登记

4.购货合同证明20046月至20086广东省电力物资总公司与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12份购货合同采购该公司产品

5.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31月至201312月承接业务统计表证明20031月至201312月广东电网公司佛山潮州汕尾肇庆等地供电局采购了大量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先烈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具广州方凯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营业部开户及交易流水证明广州方凯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营业部开户投入2000万元,200774日开始买入大唐发电的股票,2007727日卖出全部大唐发电股票盈利348万余元。200787日支取348万余元,2007828日支取2000万元

7.关于陈方养涉嫌行贿罪犯罪线索的交办函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到案经过补充说明证明20143广东省纪委在查办广东电网原总经理吴某春受贿案过程中发现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陈方养有向吴某春行贿的线索将该线索移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指定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线索交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14311陈方养在接受省纪委调查取证工作时反映了向吴某春行贿的情况同日陈方养主动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在接受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询问期间如实供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广东电网原总经理吴某春行贿的犯罪事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312日对陈方养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8.常住人口资料证明陈方养身份基本信息

9.证人吴某春的证言陈方养是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板因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想进入广东电网的阳光采购平台找我帮忙我给广东电网的陈某真副总经理打招呼叫陈某真跟进这个事情陈某真参加了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展示会生产技术和物资管理等相关部门也派人参加了这是对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很大的支持不久后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广东电网的阳光采购平台为感谢我帮助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进入广东电网的阳光采购平台及得到我的继续关照陈方养在2004年至2007年间分四次共送给我430万至450万元第一次是2004年至2005年的一天陈方养送给我人民币80万元或者100万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楚以陈方养说的为准第二次是2005年清明节前的一天陈方养送了30万元给我第三次是2007年的一天陈方养开车过来我家楼下送了人民币120万给我第四次是20076、7月份的一天我得知大唐发电的股票会在短期内上涨后跟陈方养说想要他拿点钱给吴梓丰炒股陈方养不太同意没有明确答复我过了不久陈方养打电话给我说他自己购买了一些大唐发电股票赚了钱后陈方养到我星河湾家楼下送给我人民币200万元

10.证人陈某真的证言我任广东电网副总经理期间先后分管过生产运营和基建与基建有关的物资材料也是我分管的。20053月份左右时任广东电网总经理吴某春交给我一份关于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阳光采购平台的资料他在资料上批示要我阅办按正常程序申请进入阳光采购平台的资料要到物流中心的窗口递交并按程序操作的不需要吴某春批示的我明白吴某春的意思是让我重视这个申请并亲自去跟进于是我亲自督办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资料交工程部处理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在考察期间我还参加了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展示会这是比较罕见的最后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顺利进入了广东电网的阳光采购平台如果没有吴某春的交代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没有这么快可以进入广东电网阳光采购平台的

11.证人马某腾的证言华成公司从1993年至2004年间开始逐步改制成立股份制企业最后更名为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改制完成后有九个股东持股我是其中一个股东有实际出资购买公司股份公司全部大概有七八十名员工公司的经营管理是陈方养负责陈方养和公司高管开会时有人提出要打开公司业务市场必须送钱给电网的领导争取进入电网的阳光采购平台大家都表示同意具体怎么操作我不清楚

12.证人潘某前的证言2004年进入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陈方养总经理是周某辉。2007年我出资购买了公司2%的股份公司除了陈方养方凯集团外还有其他几个股东各股东具体占有的股份我不清楚公司的股东都是各个部门的负责人是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陈方养说过有个供电局的朋友要用公司的资金去炒股当时我们表示没意见

13.上诉人陈方养的供述我是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在广州方凯集团公司任董事方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妹妹。2004年初我认识时任广东电网公司总经理吴某春。2004年我收购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后业务一直没有太大的起色公司的业务员向我提出说要做大产品必须要进入广东电网的投标。20043月的一天因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想进入广东电网采购平台我约吴某春吃饭期间吴某春总是回避和我谈这个问题于是我提出给部分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吴某春他说回去考虑一下后吴某春打电话说不能要股份我就提出把股份折现给他让他帮助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获得广东电网物资投标资格证吴某春表示同意过了几天我用纸箱装了人民币100万元在广州二沙岛新荔枝湾酒家门口送给吴某春过了一个月左右广东电网公司就有三个人到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考察考察后一个月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广东电网采购资格

2005年清明节前的几天我和吴某春吃饭期间他说要回乡下扫墓让我拿30万买东西考虑到吴某春是广东电网的总经理帮我通过了广东电网的阳光采购平台且广东电网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答应了第二天我用塑料袋装了人民币30万元到梅花路吴某春家楼下交给他

20077月份吴某春跟我说有一个股票很赚钱让我出钱给吴梓丰一起炒股我没有马上答应他只是说我回去看一下我担心股票有风险把钱打到吴某丰的账户控制不了第二天我打电话给吴某春说钱在公司的账户上无法转到私人账户没有这么多现金并提出用我的账户操作吴某春同意了大概两天后吴某春打电话叫我买大唐发电这个股票我在广州证券先烈中路营业部开设的方凯集团的股票账户购买了大唐发电的股票大概过了一个多月吴某春叫我把股票全部卖出总共赚了300多万元过了大约半年时间我从我中国银行的账户提了现金200万元送到番禺吴某春家里给他

我送给吴某春的330万元现金都是从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备用金和现金货款中筹集这些钱用款过后在业务开支中逐步分摊记账应该没有直接大额的在公司账上有所反映

关于上诉人陈方养上诉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涉案200万元是行贿款还是投资股票收益款的问题本案证据证实上诉人陈方养为使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广东电网阳光采购平台请求吴某春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吴某春接受了陈方养的请托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广东电网阳光采购平台提供了帮助在吴某春要求上诉人陈方养借款炒股的情况下陈方养出于担心资金安全拒绝借款但提出由其本人出资按吴某春要求购买股票吴某春同意上诉人陈方养的提议后陈方养出资按吴某春要求买卖股票之后以股票盈利的名义送给吴某春200万元在此过程中炒股资金均由陈方养提供吴某春没有任何出资也不承担投资风险陈方养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吴某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吴某春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分配收益的名义送给吴某春20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上诉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方养及辩护人所提该200万元不是行贿款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对于上诉人陈方养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经查司法机关查明的黄伟基行贿的对象事由时间和陈方养检举的内容并不一致因此上诉人陈方养并不具有立功情节

本院认为上诉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上诉人陈方养作为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诉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方养自动投案主动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上诉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陈方养构成自首对上诉单位广州华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方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上诉人陈方养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单位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王晓文

审判员刘伟宏


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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