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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刑事案件
唐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时间:2018-01-29


案情简介

唐某甲未经耐克阿迪达斯彪马运动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开办公司生产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品牌服装并以每套11~15元的价格销售。20131018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查处并现场扣押了价值为145万余元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唐某甲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1日被逮捕。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2015529日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唐某甲提起上诉称一审对侵权产品的价值认定有失偏颇且未对其立功材料进行质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但未核实唐某甲在宣判前所提供的立功情节是否成立故在核实其确有立功表现后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015915日作出二审判决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人唐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六千元。。

上诉人唐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六千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八届64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贵刑二终字第44

原公诉机关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1019日被刑事拘留,1121日被逮捕,1122日取保候审。20154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2015529日作出(2014)浔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某甲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8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山莫锐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唐某甲于2007年在桂平市木乐镇开办桂平市立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唐某甲在未经耐克阿迪达斯彪马运动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即组织该公司工作生产假冒该注册商标的耐克阿迪达斯彪马运动品牌的运动服以每套11-15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销售。20131018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耐克运动服81219阿迪达斯运动服25430彪马运动服4890合计111539以及假冒耐克纸卡吊牌8万张假冒耐克会徽6万个假冒耐克半成品运动服500扣押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111539套运动服价值为1450007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耐克阿迪达斯彪马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送货单单价表制衣工艺单订单证人陈某甲孙某谭某秦某周某莫某陈某乙唐某乙的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物品抽样照片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六千元对扣押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注册商标的运动服111539假冒耐克纸卡吊牌8万张假冒耐克会徽6万个假冒耐克半成品运动服500套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扣押在贵港市公安局

上诉人唐某甲提出一审判决按照实际销售的每套11-15元的平均销售价格来认定侵权产品的价值有失偏颇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前收到立功材料后没有组织开庭质证请求对其改判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唐某甲的辩护人张成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唐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采纳的证据与一审的相同

另查明上诉人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这一事实有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收到转递函回执教育犯人谈话摘要、EMS回单拘留证逮捕证讯问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唐某甲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案情上诉人唐某甲的悔罪态度立功情节等对上诉人唐某甲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上诉人唐某甲适用缓刑上诉人唐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按照实际销售的每套11-15元的平均销售价格来认定侵权产品的价值有失偏颇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原判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上诉人唐某甲的供述据此计算出本案上诉人唐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于法有据上诉人唐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唐某甲有立功表现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诉人唐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未核实唐某甲在宣判前所提供的立功情节是否成立本院在二审期间核实唐某甲确有立功表现后对此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唐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

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二万六千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卢阳德

代理审判员  杨华卿


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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