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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页-经典案例-刑事案件
岳某贪污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8-01-29


案情简介

岳某在担任达州市旅游局局长、“驻渝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使用虚假发票在本单位报账的手段57万余元公款据为己有另收受他人现金9.2万元并帮其谋利后岳某主动投案被移送至达州市纪委随后被移交给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岳某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20128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4日被逮捕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认为其构成犯贪污罪受贿罪并结合其对受贿行为的自首情节2013926日作出一审判决

宣判后岳某上诉称一审未对其贪污罪存在自首情节进行认定且对犯罪金额认定有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岳某所犯贪污受贿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2014818日作出二审判决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人岳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上诉人岳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席令八届第64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同时需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四款(1)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第四条  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附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川刑终字第99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娴,19631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20128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娴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2013926日作出(2013)达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岳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7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权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岳娴及其辩护人唐隆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关于被告人的身份及立案查处情况

被告人岳娴19985月任原达川地区旅游局副县级单位局长,200511月任达州市旅游局副局长,20067月任达州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下称驻渝办”)主任该办事处系财政全额拨款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2012712达州市审计局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将岳娴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移送中共达州市纪委处理。2012810达州市纪委将岳娴涉嫌违法犯罪案移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月23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等证实岳娴的身份及任职情况

2.举报信复印件审计移送处理书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等证实岳娴因本案被立案查处的经过

贪污的事实及证据

200710月至201010月期间被告人岳娴利用其担任驻渝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授意并安排水电安装工人但某某虚构维修协议7份并虚开维修发票7驻渝办报销公款433010元据为己有此外岳娴先后购买假发票3张金额123800虚开发票1张金额1万元驻渝办报销公款133800元据为己有以上金额共计576810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但某某水电安装工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给驻渝办做了一些修修补补的小工程期间其帮驻渝办主任岳娴及其工作人员龚某等人签假维修合同和开假维修工程发票七次金额总计40多万元实际上这些工程其都没有做第一次是200710月左右岳娴把其叫到她办公室说要维修一下驻渝办家属楼叫其做一个8万余元的预算方案其把预算方案做好交给龚某龚某给其一份合同签了后其按合同金额8万多元开来发票交给龚某第二次是200711月左右岳娴说年底有些费用没法平账叫其开点维修款发票具体数额由龚某通知其当天下午其按龚某的要求开了一张3万多元的发票并签了虚假维修合同第三次是200712龚某打电话说岳娴还要开一张3万多元的票年底给老干部拜年用其也按前次的做法办了第四次是20086、7岳娴打电话叫其造一份8万多元的预算其把预算做好交给了龚某几天后龚某让其在一份合同上签了字并叫其按合同价把发票开好第五次是20088龚某打电话说前次地震维修预算8万多的发票和合同不见了叫其重新开一张票她约其在老干部活动中心路边见面其签了合同抄了数字后就离开了后其重新开了一张8万多元的票交给龚某第六次是20089岳娴叫其以招待所下水道改道名义做个预算其按照以前的做法做了5万多元的预算在假合同上签了字开了一张相应的假发票拿给龚某第七次是2009年下半年岳娴叫其以职工楼电超负荷要改造的名义做个约5万元的预算按照以前的做法其把假发票交给龚某

以上虚假维修协议和总金额433010元的虚假维修费发票经但某某辨认无异议

2.证人龚某(“驻渝办会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驻渝办招待所是驻渝办的分支机构国有性质二者实行一个账户两套账。2007年至2009年期间岳娴先后七次叫其在但某某处通过虚签维修协议虚开维修发票的方式报账总金额达40多万元其在发票上签过字经岳娴签字后其找出纳刘某报销报销后的现金都交给了岳娴但某某从来没来财务领过这七笔维修费用这七次分别是:200710月的一天虚开了一张8万多元维修发票;200711月的一天虚开了一张3万多元的维修发票;200712月的一天虚开一张3万多元的维修发票说是给老干部拜年用;20087月一天虚开了一张8万多元的维修发票;20088月一天虚开了一张8万多元的维修发票;20089虚开了5万多元的维修发票;20098虚开了约5万多元维修发票以上金额共计433010报账后均交给了岳娴除此之外,20087月一天岳娴交给其两张发票说一张是老促会会议费开支另一张是印制宣传资料开支叫其在会务费发票上签字宣传费发票是刘某签的字其作为审核人签了字但不清楚是否实际发生了这两笔费用同年8月刘某给其6万多元说是岳娴报销的费用其便转给了岳娴。200811月的一天岳娴拿出8万多元的发票叫其和刘某分别作为审核人和经办人在发票上签字并要求把账做到以前的月份去其中有一张6万多元的会务费发票岳娴说是老促会成立庆典大会和庆祝酒会的费用其签字后把发票交给了刘某刘某经办的报销和提现。201010月和12岳娴先后拿给其已签字同意支付的一张3万元会务费发票和一张1万元招待费发票叫其签字后拿给刘某报销报销后,3万元是通过银行转的账,1万元是刘某拿给其的现金其转交给了岳娴

以上7份虚假维修协议维修发票金额433010以及由岳娴提供的4张假发票金额133800经龚某辨认无异议

3.证人刘某(“驻渝办出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驻渝办招待所与驻渝办实行一个账户两套账费用开支都须经岳娴签字才能报销实际开支有时记在办事处账上有时记在招待所账上经其辨认,200711月至20099月龚某在其处报过433010元的账相关报账经过情况与龚某陈述一致此外,20087龚某给其一张3万多元的会务费发票说岳娴要其在上面签字其看龚某已签了字也就签了字龚某还拿给其一张3万元左右的宣传费发票说岳娴要其注明是宣传资料费用签经办人其也签了字6万多元是否发生其不清楚其在单位账户上取出现金交给了龚某。200811月一天龚某拿了一张6万多元的会务费发票要其在上面注明老促会会务开支并在经办人处签字说是岳娴的意思其没多想就签了后其在单位建行账户上取出现金连同岳娴报销的其他费用一起交给了她另外,201011月还给岳娴报销了1万元接待费发票由龚某转交给岳娴的

以上报销发票经刘某辨认属实总经额共计576810

4.证人何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驻渝办及招待所的房屋和设备维修工作一直是综合业务科其俩在负责报账时必须经何某某或龚某某在维修发票背面签字但某某长期在驻渝办做维修工程经何某某龚某某辨认以上维修协议无他俩的签字

5.税务机关发票鉴定意见证实以上但某某所开7张金额为433010元的维修费发票以及岳娴购买的3张金额为133800的发票系假发票

6.重庆大礼堂酒店出具的说明证实岳娴在该酒店办理金麒麟卡并充值3万元后该酒店给岳娴虚开了一份1万元的接待费发票

4.重庆大礼堂酒店为岳娴虚开的1万元发票及相关会计凭证进一步佐证了岳娴非法占有公款1万元的事实

5.相关虚假的维修协议维修费发票岳娴购买的假发票虚开的发票在案佐证

6.被告人岳娴将套取的部分公款存入其工商银行卡建行卡的存取款明细查询以及将部分公款用以购买重庆渝北区棕榈泉住房家具家电的发票契税照片等书证在案佐证

7.被告人岳娴对以上事实均供认不讳

、20056月至20102被告人岳娴利用其担任达州市旅游局局长、“驻渝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五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9.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56原达县现达州市达川区旅游局局长王某某为感谢岳娴为其单位争取的25万元旅游基础设施修复资金在岳娴办公室送给岳娴3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某证实,2004年下半年其和岳娴到北京争取到旅游基础设施修复资金100万元其要求岳娴给其单位多分点岳娴答应分25万元。2005年上半年一天岳娴说争取的资金已拨下来了过了几天其到岳娴办公室送了3万元以示感谢。20056市旅游局通过财政将这25万元拨付给了达县旅游局其送给岳娴的3万元后来找餐饮购物等票据在单位上报账冲抵了

2.相关拨款文件报销凭证经王某某辨认无异议

3.被告人岳娴对该事实供认不讳

)20056原宣汉县旅游局局长蒲某某为感谢岳娴帮其争取到10万元旅游基础设施修复资金送给岳娴2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蒲某某证实,20056岳娴帮其单位争取到10万元旅游基础设施修复款其借到市旅游局开会的机会到岳娴办公室送给岳娴2万元以示感谢2万元其以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经费的名义找餐饮发票在单位报的账

蒲某某对2万元的报销凭证票据经辨认无异议

2.相关基础设施修复资金的拨款请示文件报销凭证票据进一步印证了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岳娴对该事实供认不讳

)20056原万源市旅游局局长庞某为感谢岳娴帮助争取到5万元旅游基础设施修复资金在岳娴办公室送给岳娴1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庞某证实,2005年上半年其到达州市旅游局争取资金岳娴同意给其单位解决5万元过了几天其到岳娴办公室送给她1万元岳娴给万源市旅游局争取来的5万元资金是拨付了的其送给岳娴的1万元后来找餐饮住宿等票据在单位报的账

庞某对1万元的报销凭证票据经辨认无异议

2.相关拨款文件报账凭证万源市旅游局说明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庞某的证言

3.被告人岳娴对该事实供认不讳

)20093重庆四正装饰工程公司李某通过驻渝办招待所副总经理林某协助承揽并完成驻渝办改造招待所的设计业务之后给林某回扣款”3.2万元林某从中拿给岳娴2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证实2009年初受聘到驻渝办招待所工作后担任招待所副总经理。20093为改造驻渝办招待所岳娴安排其联系考察设计公司其问在重庆四正装饰工程公司工作的朋友李某有没有兴趣做这笔设计业务李表示要做并承诺事成之后按工程款的三分之一给好处费”。其将此情况告诉了岳娴岳娴默认了叫其去办就是。“驻渝办招待所改造的设计单位是通过比选方式选定的李某以重庆聚兴公司名义参加比选前其将其他参选公司的设计报价告诉了李某这样达到了让李某承接该笔设计业务的目的。“驻渝办收到设计好的图纸和预算书后一次性将9.6万元设计费拨付给了聚兴公司后李某拿给其3.2万元其从中拿给岳娴2万元

2.证人李某证实,20093听林某说驻渝办招待所要改造其叫林某把设计业务拿到手其按工程款三分之一给他分钱林某表示同意不久其挂靠重庆聚兴公司参加该业务比选并按林某的要求报价比其他几家略低从而拿到该业务其安排公司项目经理吴某负责该项设计业务,“驻渝办一次性拨付给聚兴公司设计费9.6万元其按事先约定拿给林某3.2万元

3.证人吴某证实,2009李某以重庆聚兴公司的名义承接了驻渝办招待所装修改造工程设计业务其是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师同年5其将设计好的图纸预算书等资料送到驻渝办”,“驻渝办将设计费用9.6万元拨付给了聚兴公司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其只领回7万多元其交给了李某

4,装饰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发票吴某从聚兴公司领款依据以及相关会计凭证进一步印证了庞某的证言

5.被告人岳娴对该事实供认不讳

)20102重庆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驻渝办招待所改造项目增加工程设计业务后承接该业务的设计人员冷某委托丈夫龚某甲送给林某感谢费”1.2万元林将此款交给了岳娴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证实,20101,“驻渝办招待所改造项目增加了部分土建工程需要找设计单位设计其想起一远房侄儿龚某甲的妻子小冷在重庆一家设计院工作便给岳娴说了岳娴打电话叫龚某甲问其妻愿不愿意承接该业务龚某甲说愿意后来这笔业务是小冷单位来做的费用大约3万元事后龚某甲给其1.2万元感谢费”,其把这1.2万元拿给了岳娴并说是土建设计单位给的感谢费”。

2.证人冷某龚某甲的证言与林某的证言相吻合

驻渝办与重庆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经冷某辨认无异议

3.合作协议冷某的领款依据以及相关会计凭证进一步印证了冷某龚某甲林某的证言

4、被告人岳娴对该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岳娴在接受中共达州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事实并退清了贪污受贿所得的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达州市纪委关于岳娴在市纪委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及岳娴的自书材料和在市纪委接受谈话的笔录证实岳娴在市纪委接受调查期间有认错悔错的态度如实谈清了自己的严重违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所送现金9.2万元的事实

2.达州市纪委关于岳娴在组织调查期间退款情况的说明证实岳娴在市纪委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向组织退交违纪违法款82万元其中涉嫌违法款66.881万元违纪款15.119万元

3.辩护人当庭提交的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复印件证实岳娴的部分退赃情况

原判认为被告人岳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使用虚假发票在本单位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57.6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岳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岳娴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其所犯受贿罪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岳娴及其辩护人提出岳娴主动到达州市纪委谈清问题对其所犯贪污罪也应按自首处理的问题经查证人李某甲岳娴的专职驾驶员)2013831日证实,2012718日下午2时许他驾车把岳娴送到达州之后岳娴说自己要到市纪委去他即按照岳娴的要求把车留在达州自己坐火车回了重庆达州市纪委及办案人员魏某分别出具的岳娴接受组织调查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718日上午市纪委办案人员得知岳娴正从重庆回达州的信息之后即通过市审计局有关人员与岳联系下午在市审计局见面当天下午4时许岳娴来到市审计局被市纪委办案人员带至办案点接受调查上述证据显示一是市纪委依据审计机关审计移送处理书》,已掌握岳娴贪污的基本事实并通过市审计局有关人员通知岳娴到市审计局见面处理二是2012718日下午2时许岳娴回到达州之后并未立即到市审计局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她在此后两个小时内前往市纪委谈清了自己的问题当天下午4时许岳娴按照通知来到市审计局被市纪委办案人员带至办案点接受调查之后虽能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严重违纪事实但已不属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岳娴犯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岳娴退清了全部赃款且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立功自首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1)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对被告人岳娴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岳娴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1.岳娴系自动投案并随身携带了存放赃款的银行卡等物对其贪污犯罪亦应当认定为自首;2.岳娴为工作需要请客送礼垫支了部分费用根据当时达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争取到资金还应给予相应奖励这些费用均应从岳娴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

岳娴的辩护人还当庭出示了二份新证据岳娴女儿郭某某岳娴二姐岳某的证言该二人均证实岳娴在到案的前一天已向其家人交代了其去自首的意愿因此岳娴到案当天系主动投案其行为构成自首出庭检察员的质证意见是鉴于该二人与岳娴的特殊关系建议法院对该二证据谨慎使用”。本院认为虽然该二证人与岳娴存在特殊关系但本案无证据足以否定该二人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对该二人证言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本案其它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2718日下午岳娴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以及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情况下携带存放赃款的银行卡等物前往达州市纪委欲找有关办案人员说清自己的问题但到达之后因有关办案人员当时未在市纪委办公未果此后岳娴接到达州市审计局电话通知随即又前往市审计局在该局被达州市纪委有关办案人员带走在此期间如实交代了其贪污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岳娴的供述证人李某甲郭某某岳某的证言以及达州市纪委出具及办案人员出具的关于岳娴同志接受组织调查经过的说明》、《关于原市政府驻渝办主任岳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调查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岳娴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岳娴为争取相关资金请客送礼垫支了相关费用争取到资金后应获取相应奖金以上费用应从其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经查岳娴所供述的以上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且用公款请客送礼亦属违纪违法行为故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岳娴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岳娴在被市纪委通知到案前具有主动投案动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犯罪的事实对其贪污罪亦应当认定为自首经查岳娴的司机李某甲的自述材料询问笔录证实,2012718日李某甲驾车送岳娴回达州时岳娴明确告知其其要去达州市纪委证人郭某某岳某的证言证实岳娴在到案的前一天已向二人交代了其要去自首的想法达州市纪委及该纪委办案人员出具的关于岳娴同志接受组织调查经过的说明》、《关于原市政府驻渝办主任岳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调查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2012718日该纪委办案人员确未在其办公场所办公岳娴被通知到市审计局时携带了存放赃款的银行卡等物到案后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认错悔错并退清了全部赃款上述证据与岳娴供述其当天携带了房产证银行卡等物到达州市纪委拟自首但因办案人员没在办公室未果后其接到通知随即到市审计局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其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相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表明岳娴在到案之前已萌生了投案自首的动机因此其实施了具有自动投案性质的行为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的具体表现本院认为对其贪污犯罪也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故该上诉辩护意见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使用虚假发票在本单位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57.6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岳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9.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岳娴犯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岳娴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外还主动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故其贪污罪受贿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岳娴到案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对其减轻处罚

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岳娴所犯贪污受贿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被告人岳娴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人岳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814日起至202321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李有干

代理审判员  纪效明


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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