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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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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宇科技与货航公司、东方航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2-28


案情简介

2012年6蓝宇科技委托通达公司将一批液晶屏交由货航公司托运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由东方航空实际承运该批货物蓝宇科技到西安提货时仅收到一半货物后配合公安机关多方查找剩余货物在长沙机场找到蓝宇科技因延迟交货支付了违约金蓝宇科技认为东方航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致其延迟交货并因此造成的违约金等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其承担货航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13430.50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货航公司出具的航空货运单附有的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声明赋予了原告在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前提下可获得相应赔偿额的权利而原告选择交纳0元的声明价值附加费放弃了该权利故依据民用航空法及相关规定对货物赔偿限额按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确定了本案赔偿额为1200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货航公司及东方航空赔偿原告蓝宇科技1200

蓝宇科技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8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货航公司东方航空共同向蓝宇科技支付违约金1200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9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

第一百二十八条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但是不妨碍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附件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大民三终字第783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蓝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1904

法定代表人王长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航城路1279

法定代表人李九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207

负责人云晓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蓝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蓝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简称东方航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4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蓝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剑锋被上诉人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宇科技原审时诉称:2012130蓝宇科技与案外人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购买蓝宇科技IDC液晶屏48单价50000交货日期为20126月底购销合同中约定迟延交货的违约金为货款全额的千分之五每日购销合同签订后蓝宇科技委托大连通达货运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公司代为办理货物运输。2012627通达公司将上述液晶屏货物交给货航公司运输货航公司向通达公司开具了大连至西安的航空货运单并将货物交由东方航空运输。2012628蓝宇科技到东方航空处提货东方航空称只收到一件货物另一件待查在东方航空查找多日未果的情况下蓝宇科技于201274日向西安咸阳机场刑警队报案。2012716经西安机场刑警队多日努力在长沙机场刑警队的协助下将货物寻回货物丢失的原因系东方航空在卸机进仓的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货物混乱导致货物错发至长沙因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丢失托运货物导致蓝宇科技延迟交货依据蓝宇科技与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约定蓝宇科技向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8000货物丢失后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没有积极寻找货物蓝宇科技只得自行联系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蓝宇科技为找回货物共产生差旅费人工费等共17430.50该费用应由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承担蓝宇科技多次找到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要求赔偿损失均被拒绝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连带赔偿蓝宇科技经济损失共计113430.50诉讼费由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承担

货航公司辩称对蓝宇科技托运的部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据法律规定及航空货运单的相关约定货航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为1100该数额是航空货运单约定的责任限额故对蓝宇科技提出的赔偿数额不予认可

东方航空抗辩意见与货航公司一致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130蓝宇科技与案外人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向蓝宇科技购买液晶屏48单价5万元合计总价值24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26月底如延迟交货蓝宇科技需按日支付货款全额5‰的违约金。2012627通达公司受蓝宇科技委托将液晶屏交由货航公司托运通达公司支付航空运费30元后货航公司出具了托运人为通达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并将该液晶屏交由东方航空实际承运。2012628蓝宇科技到东方航空提货时只收到液晶屏24剩余液晶屏没有运送到西安。2012716经蓝宇科技配合公安机关多方查找剩余24块液晶屏在长沙机场找到东方航空向原告出具了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对承运过程中发生部分货物丢失的事实予以认可在货航公司向通达公司出具的航空货运单上第一条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声明条款中明确约定:“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发生损失包括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下同),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为毛重每千克人民币100托运人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航空货运单上载明涉案丢失货物的毛重为12千克

原审认为蓝宇科技与货航公司以签署航空货运单的形式缔结了航空运输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部分货物丢失货航公司作为缔约承运人东方航空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对货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航空货运单的背面明确约定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发生损失包括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下同),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为毛重每千克人民币100蓝宇科技主张该责任限额的约定属于承运人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且通达公司托运货物时货航公司没有对该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故该责任限额的约定应为无效条款本院认为航空货运单上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声明的约定虽然是货航公司事先拟好的格式条款但该条款中也明确约定托运人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依据该约定内容如果通达公司受蓝宇科技委托在办理托运时对货物价值予以声明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在发生货物丢失的情况下货航公司作为承运人需按照声明价值进行赔偿该约定内容亦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本案通达公司受蓝宇科技委托办理货物托运时并未对托运货物的价值予以声明也未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故在发生部分货物丢失的情况下货航公司及东方航空作为承运人有权利依据责任限额的约定进行赔偿本案丢失货物的重量在托运时依据货运单载明为毛重12千克故货航公司及东方航空依据前述关于赔偿限额的约定应赔偿蓝宇科技人民币1200蓝宇科技关于货航公司东方航空赔偿其向案外人支付的违约金及寻找丢失货物实际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货航公司东方航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蓝宇科技支付违约金1200驳回蓝宇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0其他诉讼费50合计2620由货航公司东方航空承担100其余2520元由蓝宇科技自行承担

宣判后蓝宇科技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是:1、航空货运单背面载明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声明是被上诉人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无据证实其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上诉人借助格式条款免除其大部分赔偿责任加重了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就全部损失向其其索赔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主张的是寻找货物的花费及迟延交货的违约金损失该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不能适用本案;2、被上诉人无据证明其积极努力寻找了丢失货物明知可能造成损失却轻率地作为和不作为导致上诉人遭受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判不应援用该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四十五条有关赔偿限额的规定;3、被上诉人应对其是否履行了基本的管货义务及其是否存在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

针对蓝宇科技的上诉理由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均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蓝宇科技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时并未对托运货物办理声明价值也没有单独缴纳声明价值附加费对此事实上诉人从未提出异议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请求并处理上诉人所提的格式合同条款及提示说明义务均不能违反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该法在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只要托运人没有办理声明价值也没有单独缴纳声明价值附加费航空承运人赔偿额最高是100公斤该部分法律规定并不以上诉人的明知或不知也不以航空承运人的提示或不提示而发生变化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蓝宇科技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在本院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补充查明蓝宇科技在本案中主张的113430.50元经济损失包括违约金96000差旅费和人工费合计17430.50但就人工费部分蓝宇科技并未明确数额在本院庭审中其明确表示17430.50元仅为差旅费放弃对人工费的请求

另查:2012723蓝宇科技又与案外人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就双方所签订的案涉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LY-W120130-480)交货逾期赔偿约定如下按照合同之约定应于2012630日付货给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蓝宇科技于201278日付货242012717日付货24违约天数分别为7天和16赔偿金额分别为42000元和96000合计138000违约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付蓝宇科技货物余款时同时扣除此款为赔偿金蓝宇科技开具的发票金额应按原有合同金额开具付与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等等上述赔偿金额中的96000即蓝宇科技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因货物丢失造成延误交付的违约金额

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于2013115日向蓝宇科技发出扣除违约金函告认可其欠蓝宇科技案涉产品购销合同尾款为70万元扣除138000元违约金应付货物尾款为562000自蓝宇科技收到本函告之日起即视为该公司收到了蓝宇科技支付的违约金138000蓝宇科技未提交证据证明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实际交付货物尾款562000即其主张的96000元违约金已被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在交付货物余款时实际予以扣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蓝宇科技委托通达公司以签署航空货运单的形式与货航公司缔结的航空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货航公司在合同签署后将货物交付实际承运人东方航空承运案涉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方的过错导致部分货物发运后丢失经多方查找才将拟发运到西安的部分货物在长沙机场找到造成蓝宇科技延期向案外人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交付货物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上述没有按约履行承运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货航公司出具的航空货运单附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声明”,明确记载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发生损失包括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下同),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为毛重每千克人民币100托运人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蓝宇科技认为该条款是货航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货航公司利用该条款免除了其大部分赔偿责任从而加重了蓝宇科技的责任排除了蓝宇科技向其索赔的权利且货航公司未履行对该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从上述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声明中可以看出只要托运人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托运人即可获得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赔偿货航公司提供的该格式条款并非仅规定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也赋予了对方在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前提下可获得相应赔偿额的权利而托运人蓝宇科技在航空货运单中将货物运输声明价值填写为0,从而免交了声明价值附加费只交纳了航空运费30故蓝宇科技对其可获得的等于声明价值的损失赔偿权利的放弃是以其选择交纳0元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为前提的该权利不是被货航公司以格式条款排除掉的该条款不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无效条款的法定情形故其该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还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系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但是不妨碍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2006328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开始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故原审法院依据民用航空法上述对货物赔偿限额的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妥但本案中托运的两件货物共12千克本案争议只是涉及其中一件货物(48块液晶屏中的24),应按此件货物的重量确定赔偿数额鉴于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对原审判决按两件货物的重量确定赔偿数额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调整蓝宇科技认为依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但蓝宇科技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承运人东方航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将其货物错发目的地故其该节上诉理由本院亦无法采纳而且本案的货物属延误交付最终并非丢失,《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中并未区分延误损失和丢失损失原审法院按照货航公司航空货运单所附的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声明中关于最高赔偿限额的承诺确定赔偿数额与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并不相悖蓝宇科技在本案中主张的其向案外人中航华东光电有限公司支付的96000元违约金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即该损失已实际发生其提交的证明其17430.50元差旅费损失的系列票据也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其在本案中主张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赔偿其上述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只能依据航空货运单中关于最高赔偿限额的承诺确定其赔偿数额

蓝宇科技原审时诉求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而原审法院判决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共同支付其违约金1200对此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予以认可蓝宇科技在本院审理中也未对货航公司和东方航空共同承担责任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不予调整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70由上诉人大连蓝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姝丽

代理审判员  


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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